令和元年・与日本人假结婚并取得在留资格变更许可,被判惩役1年6月・缓刑3年而不许可|纵有永住者恋人仍未获准(D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违反期间仅约3月,仍未获准,本案例即为一例。令和元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4案例即为本案。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约4年8月、违反约3月。刑事处分为因违反入管法被判惩役1年6月、缓刑3年(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在留希望理由为:有持「永住者」在留资格之同国人恋人,愿在日本生活。案例集所举不许可事情为:与日本人假结婚,不正当取得在留资格变更许可而受该判决。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3:以假结婚取得在留资格变更许可之行为,属涉及在留资格伪装之行为,触及该项(イ)之旨趣;就伪造公之记录这一侧面,亦近于(ウ)之旨趣。
- 消极要素・第2之6:已受有罪判决。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受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惟全部缓刑者排除在外。
- 积极要素・第2之2(2):特别予以考量者,系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永住者・特别永住者・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定住者)之家族关系准于同项(1)之情形。本案恋人虽为永住者,惟并无法律上婚姻关系,故不直接符合此项。
- 端绪为警察逮捕,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仅约3月,属短期。
分水岭在哪里
违反期间之短暂并未影响结论,此为本案特征。令天秤倾斜者,可读为以假结婚不正当取得在留资格这一经过。同属令和元年D类型之许可第2案例,系有内缘关系之日本人,惟该案现正监护养育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其关系有申报与生活实体作为支撑。分水岭并非关系之名称,而在是否为取得在留资格而伪装关系。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取得不起诉。假结婚案件中,涉及婚姻申报之罪与违反入管法均可能成为问题。有罪判决一旦确定,该事实本身即在在留特别许可之判断中成为决定性消极要素。倘在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即有余地不使该事实产生。
第2点,婚姻实体之举证。虽有申报而实体受质疑之案件,与实体存在而举证不足之案件,外形相近。同居状况、生计之一体性、与亲属之往来、日常联络之记录,宜在尚未受质疑之前即行累积。对认定或判定不保留不服而径行接受,争点即在事实上被封锁(内容因案而异)。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获公开之案例每年仅20件左右。经认定为假结婚之案件消极要素极为沉重,公开案例之中亦不见许可。惟案例集并非网罗全部。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有20多岁女性被认定为特殊诈骗之取款人,本所综合主张指示者之欺瞒与胁迫状况、犯意欠缺,取得不起诉处分。
本所亦具备国际刑事案件、陪审(裁判员)审判对象案件及经全球报道案件之办理实绩,中国籍人士之重大案件多有承办。
纵然取得缓刑判决,多数罪名之下结果仍是退去强制,因此本所把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置于最优先。自会见之初动至审判终结,全程由松村律师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站在为当事人本人行动之立场。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亦可与合作之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婚姻之实体,须在尚未受质疑之前即以资料层层累积。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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