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令和元年・以行使为目的持有伪造在留卡被判惩役1年6月・缓刑3年而不许可|纵有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无亲权)仍未获准(D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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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元年・以行使为目的持有伪造在留卡被判惩役1年6月・缓刑3年而不许可|纵有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无亲权)仍未获准(D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令和元年・以行使为目的持有伪造在留卡被判惩役1年6月・缓刑3年而不许可|纵有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无亲权)仍未获准(D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持有伪造之在留卡成为决定性消极要素,本案例即为一例。令和元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3案例即为本案。违反态样为持有伪造在留卡,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约5年2月;违反期间一栏于原典之中划有斜线,记载本身即被省略。刑事处分为因违反入管法被判惩役1年6月、缓刑3年(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在留希望理由为:有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愿在日本生活;惟并无亲权。案例集所举不许可事情为:以行使为目的持有伪造在留卡而受该判决。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3(ウ):伪造变造在留卡等公文书、不正当领取、行使、持有,属特别予以考量之消极要素。以行使为目的而持有,正面符合此项。
  • 消极要素・第2之6:有罪判决亦分量甚重。惟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受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全部缓刑者排除在外,故本案判决本身并不符合该号。
  • 端绪为警察逮捕,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
  • 积极要素・第2之2(1):虽有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惟并无亲权,该项所要求之相当期间同居监护养育亦未获认定。

分水岭在哪里

取得缓刑一点,在4号リ适用之场合具有意义,惟在在留特别许可之判断中并不抵消消极要素之分量。本案令天秤倾斜者,可读为涉及公文书伪造这一行为之性质。同属令和元年D类型之许可第3案例,系因遗忘办理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而成非法残留,其人自行出头并取得经营・管理(1年)。疏于办理手续与伪造手续之间,在评价之上存在巨大落差。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真伪之认识。伪造在留卡之案件中,是否知悉其为伪造、是否具行使目的,即为争点。亦有可能主张系自第三人处取得而相信其为真正。刑事案件中属故意之问题;另一方面,入管实务长期沿袭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需故意与过失之运作,此一争点松村大介律师现正于诉讼中争执。搜集显示取得经过之资料,在早期阶段进行仍有意义。

第2点,取得不起诉。有罪判决这一事实本身,即把第2之3(ウ)之评价固定下来。倘在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即有余地不使该事实产生。以取得缓刑为目标之方针,无从确保在留。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载入案例集者每年仅20件左右。涉及伪造文书之案件消极要素沉重,公开案例之中不许可尤为显眼。惟此并不等于否定可能性。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东京都丰岛区之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

有女性因涉嫌助长非法就劳而面临强制遣返,本所正在进行诉讼,正面质问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需故意与过失这一既往实务是否妥当。该案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

有当事人作为特殊诈骗之收货人被多次再度逮捕,本所以彻底之讯问应对及对不当讯问之抗议,就全部案件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文书真伪成为问题之时,能把取得经过呈现至何程度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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