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元年・生于本邦之后非法残留中之外国人父母下落不明,因回国困难获特定活动(6月)|希望于儿童福祉设施受保护之案例(D类型许可第8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父母下落不明,结果连回国亦无从实现,本案例即为此种情形。令和元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许可第8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入管职员探知;生于本邦之后之在日期间约1年4月,违反期间约1年2月。并无刑事处分。在留希望理由为希望于儿童福祉设施受保护。案例集特记:生于本邦之后,非法残留中之外国人父母下落不明,回国因而困难。许可内容为特定活动(6月)。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7:人道考量所列举者为难病等治疗之必要性、因本国情势而回国困难、无国籍而无从送还。本案之回国困难并非出于本国情势,惟父母下落不明而无人接受送还这一事实上之回国困难,与该项(2)(3)所设想之构造位置相近。
- 积极要素:儿童保护之必要性。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明确列入乃令和6年3月修订(参议院附带决议14项)。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约1年2月。惟非法状态之成因并非本人之行为。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究竟符合哪一号,须查对条文确认。端绪为职员探知,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
分水岭在哪里
许可内容既为特定活动(6月),可窥知此非授予恒久性在留资格,而系于保护框架之内使身分得以稳定之措置。令天秤倾斜者,可读为非法状态之产生与本人行为无涉,且应送还之处并无接受之人。同属令和元年D类型之许可第5案例,亦系希望于儿童福祉设施受保护,惟该案为定住者(1年)。可读为依保护必要性之内容与预计期间,所授予之地位随之区分使用。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故提出2点。
第1点,事实关系之记录。父母下落不明一事、自何时起无从确认下落、现由何人支撑本人生活,均须以客观资料呈现。向相关机关咨询之记录、设施或支援者介入之记录为其核心。
第2点,回国困难如何呈现。本国是否有接受之亲属、能否取得证明身分关系之文件,左右送还之可否。纵然国籍国之文件几近全无,仍有以可搜集之资料层层累积而组成主张之方法。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须在早期阶段完成整理。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所刊载者每年仅20件左右。需要儿童保护之案件,往往含有无从纳入公开案例框架之情事。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东京都丰岛区之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不获受理之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亦具备国际刑事案件、陪审(裁判员)审判对象案件及经全球报道案件之办理实绩,中国籍人士之重大案件多有承办。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处于事实上无从回国之状态时,以客观资料呈现其理由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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