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元年・因脑疾病后遗症而卧床不起,在日约24年3月获定住者(5年)|非法残留约1年2月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D类型许可第7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健康方面之情事在在留特别许可之判断中正面发挥作用,本案例即为一例。令和元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许可第7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约24年3月、违反约1年2月。并无刑事处分。在留希望理由为本邦有生活基础。案例集特记:因脑疾病后遗症而处于卧床不起之状态。许可内容为定住者(5年)。症状之细节,本文不予深入。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7(1):因难病等而需在本邦治疗,或需看护此等亲属,属特别予以考量之积极要素。因后遗症而卧床不起,就在本邦治疗与疗养之必要性,以及出国本身之困难而言,均有符合此项之余地。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
- 积极要素:在日约24年3月,生活基础位于本邦。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约1年2月,属短期。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究竟符合哪一号,须查对条文确认。
- 第2之3所列素行不良并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本案值得注意者,在于许可内容为定住者(5年)。案例集所载许可案例多为在留期间1年,既获5年,可读为已判断在留之延续在长期之内均属必要。疗养之必要性并非短期即可解消,反复办理更新手续本身即构成负担,此一情事亦可读为受到考量。同属令和元年D类型之不许可第6案例,在日约10年6月并持经营・管理在留,惟有窃盗未遂之有罪判决这一素行方面之消极要素。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故提出2点。
第1点,医学资料如何备妥。诊断书宜不止于病名与现状,而进一步载明在本邦治疗与疗养之必要性、移动或转运之可否、在本国治疗之前景。看护之体制及承担看护者之在留状况,亦须一并呈现(内容因案而异)。
第2点,提出之时点。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健康状态随时间变化,故违反审查阶段之记录构成其后判断之基础。当事人本人难以出席程序时之应对方式,亦宜在早期阶段告知入管。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获公开之案例每年仅20件左右。医疗方面之情事逐件不同,案例集之中没有相同病名之许可例,并不罕见,亦不意味没有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不获受理之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需要疗养者,诊断书记载之细致程度大幅左右判断。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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