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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元年・因外国人父母放弃养育而希望于儿童福祉设施受保护,获定住者(1年)|纵经职员探知暴露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D类型许可第5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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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元年・因外国人父母放弃养育而希望于儿童福祉设施受保护,获定住者(1年)|纵经职员探知暴露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D类型许可第5案例)

令和元年・因外国人父母放弃养育而希望于儿童福祉设施受保护,获定住者(1年)|纵经职员探知暴露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D类型许可第5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因父母一方之情事而失去在留资格者,在留特别许可用于其保护,本案例即为一例。令和元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许可第5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入管职员探知,在日约6年、违反约5年10月。并无刑事处分。在留希望理由为希望于儿童福祉设施受保护。案例集特记:外国人父母放弃养育。许可内容为定住者(1年)。年龄与就学状况,案例集之记载无从判明。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7:人道考量所列举者为难病等治疗之必要性、因本国情势而回国困难、无国籍而无从送还。本案并不落入该列举本身,惟放弃养育这一不可归责于本人之情事,与于儿童福祉设施受保护之必要性,可读为已作人道考量。
  • 积极要素: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明确列入乃令和6年3月修订(参议院附带决议14项)。本案作出于修订之前,惟儿童保护必要性这一视角,方向相同。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约5年10月。惟非法状态之成因在父母一方,本人之可归责性甚薄。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究竟符合哪一号,须查对条文确认。端绪为职员探知,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

分水岭在哪里

端绪系职员探知,欠缺第2之9之积极要素,本案仍获许可。令天秤倾斜者,可读为非法状态并非因本人行为而生,且本人现处需受保护之状态。同属令和元年C类型之不许可第1案例,子女2人虽生于本邦,惟本人自身有违反兴奋剂取缔法之有罪判决与退去强制经历。本人是否具可归责性,大幅分开结论。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故克制地提出2点。

第1点,与保护框架之衔接。公的机关之保护记录,可为退去强制程序中之主张提供客观印证。何人现在养育、放弃养育自何时持续、本人生活由何人支撑,能否留于记录,至为重要。

第2点,呈现本人可归责性之整理。非法状态产生之经过,须分为本人之行为与父母之行为分别呈现。本人曾有无从自行办理在留手续之期间一点,左右消极要素之评价。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资料之提出宜在早期阶段。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载入案例集者每年仅20件左右。儿童保护相关案件之情事逐件不同,与公开案例形态不一致者反而属常态。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东京都丰岛区之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不获受理之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亦曾办理在海外社交平台遭受侮辱之案件,经日本警方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国际刑警)之侦查,刑事告诉获得受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因父母一方之情事而失去在留资格之时,须细致整理可归责性之所在。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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