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令和元年・因监护养育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并有内缘关系之日本人而获定住者(1年)|非法残留约7年1月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D类型许可第2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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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元年・因监护养育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并有内缘关系之日本人而获定住者(1年)|非法残留约7年1月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D类型许可第2案例)

令和元年・因监护养育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并有内缘关系之日本人而获定住者(1年)|非法残留约7年1月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D类型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尚未成立法律上婚姻之关系,在在留特别许可之场合如何处理,本案例可作线索。令和元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许可第2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约12年8月、违反约7年1月。并无刑事处分。在留希望理由为:监护、养育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另有内缘关系之日本人。案例集特记:正在监护、养育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许可内容为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イ):与未成年未婚之日本人亲生子女同居并监护养育达相当期间,属特别予以考量之积极要素。
  • 第2之2(1)(ウ):以与日本人法律上结婚并共同生活相当期间为积极要素,故内缘关系并不直接符合此项。惟生活安定一点,可作印证亲生子女监护养育实体之情事发挥作用。条项之对应宜分开思考。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另有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明确列入乃令和6年3月修订・参议院附带决议14项)。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约7年1月。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究竟符合哪一号,须查对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本案令天秤倾斜者,即监护养育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这一第2之2(1)(イ)要素,内缘关系可读为处于支撑该要素之地位。同属令和元年D类型之不许可第4案例,理由为有持「永住者」在留资格之同国人恋人而愿在日本生活,惟经认定与日本人假结婚并不正当取得在留资格变更许可而未获准。分水岭并非婚姻或内缘之名称,而在该关系是否有正确申报与生活实体作为支撑。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故提出2点。

第1点,内缘关系之举证。法律上婚姻不存在之时,难以主张对应第2之2(1)(ウ),唯有厚实呈现亲生子女监护养育之实体。同一户籍单位之记载、生计之一体性、作为家庭之社会生活状况,相关资料为其核心。倘婚姻申报之条件已具备,先行办理该程序亦为选项。

第2点,出头申告之定位。第2之9之出头申告固属有力积极要素,惟并非仅此一项即定结论。出头同时亦是提交积极要素之机会,故宜先确定所要主张之内容再行前往。对认定或判定不保留不服而径行接受,其后阶段之争点即在事实上被封锁。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获公开之案例每年仅20件左右。案例集未载与自身家庭形态相同之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东京都丰岛区之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不获受理之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纵然取得缓刑判决,多数罪名之下结果仍是退去强制,因此本所把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置于最优先。自会见之初动至审判终结,全程由松村律师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站在为当事人本人行动之立场。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亦可与合作之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作为家庭之关系,须以实体与申报呈现,而非以名称呈现。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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