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元年・母子出头申告,经日本人父亲认知的3名子女获「日本人の配偶者等」(1年)|母亲获定住者(1年)的案例(C类型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已受日本人认知,却未取得日本国籍,本案例即处理这一状态。令和元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C类型(外国人家族之情形)许可第2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许可。暴露端绪为出头申告,母子一同出头。本人(母亲)系非法残留,在日约11年、违反约2年6月。子女3人:8岁者生于本邦而属非法残留(在日约8年5月、违反约2年11月);4岁与2岁者生于本邦之后未取得在留资格。子女之父亲为日本人,子女已受父亲认知,惟并未办理取得日本国籍之申报。刑事处分并无记载。许可内容为:本人获定住者(1年);3名子女均获「日本人の配偶者等」(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1):经认知而法律上父子关系已成立,故3名子女即日本人之亲生子女。本人与未成年未婚之3名子女同居并监护养育,符合该项。
- 3名子女获「日本人の配偶者等」(1年),可读为日本人亲生子女之身分获正面评价。受认知之子女另有取得国籍之申报程序,本案未曾办理,在留资格之问题因此残留。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
- 积极要素: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明确列入乃令和6年3月修订・参议院附带决议14项)。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约2年6月。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究竟符合哪一号,须查对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本案具决定意义者,可读为3名子女均属日本人之亲生子女,而监护养育之人即本人。同属令和元年C类型之不许可第2案例,子女生于本邦之后未取得在留资格,外形相近;惟该案本人伪称自己系持「日本人の配偶者等」在留之外国人之亲生子女而在留,另有退去强制经历1次。与日本人之亲子关系在法律上是否已获印证,而该印证是否出于正确申报,即为分水岭。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故提出2点。
第1点,先行确立身分关系。认知之有无,在在留特别许可之场合具决定意义。认知尚未成立之阶段,无从主张以日本人亲生子女为前提之积极要素。本所办理之案件中,亦曾把当局一度不予受理之结婚与认知经交涉促成之后,再进入在留程序,先后次序之设计左右结果。
第2点,出头之前的准备。母子一同出头之时,宜先备妥认知相关记载事项之证明、父子往来之实情、家计状况、子女生活状况之资料。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内容因案而异)。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获公开之案例每年仅20件左右,并非许可之全貌。案例集未载与自身相同之情事,并不意味没有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东京都丰岛区之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以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承办。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不获受理之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纵然取得缓刑判决,多数罪名之下结果仍是退去强制,因此本所把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置于最优先。自会见之初动至审判终结,全程由松村律师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站在为当事人本人行动之立场。刑事程序结束之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亦可与合作之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与日本人存在亲子关系之时,该关系在法律上确定至何种程度,大幅左右在留之成否。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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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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