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2年・持有伪造在留卡被判懲役2年・缓刑4年,在日约1年11月而不许可|纵有日本人恋人仍未获准(D类型不许可第7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持有伪造之在留卡,成为决定性之消极要素。令和2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7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不许可。违反态样为持有伪造在留卡,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约1年11月、违反约1年11月,在日期间全部落入违反期间。刑事处分为:因入管法违反被判懲役2年、缓刑4年(「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之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在留希望理由为:愿在有日本人恋人之日本生活。特记事项并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3(ウ):在留卡等公文书之伪变造、不正取得交付、行使、持有,属特别考量之消极要素。本案例之违反态样正落于此项核心。
- 消极要素・第2之6:因入管法违反被判懲役2年。惟系全部缓刑,故不对应以处无期或逾1年拘禁刑实刑者为对象之入管法24条4号リ。究对应何款,须查对条文确认。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1年11月之非法在留。
- 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为警察逮捕)。
- 积极要素:求留之理由为有日本人恋人。第2之2(1)所定积极要素乃与日本人之法律婚姻或与亲生子女之关系,恋人关系并不对应此项。
分水岭在哪里
本案例之中,可置于天秤积极一端之情事事实上并不存在。第2之3(ウ)属特别考量之消极要素,欲压过此项,须有对应条项之积极要素。同年D类型之许可第7案例,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这一沉重情形,却因现正监护养育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而获准定住者(1年)。分开结论者,并非违反态样之轻重本身,而在是否具备条项所载之积极要素。
律师评注
本案例有刑事处分。谨述2点。
第1点,不起诉处分之意义。刑罚系全部缓刑,故不对应入管法24条4号リ;惟有罪之事实作为第2之3(ウ)之素行不良,具决定作用。若在刑事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或有余地不致产生此一评价。虽无从断言,惟以取得缓刑为目标之方针,守不住在留。
第2点,对伪造之认识。持有型案件之中,是否认识该在留卡系伪造,有时构成问题。若属自第三人处受交付之经过,于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故意之有无即有意义。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中之故意、过失要件论,作为责任主义射程之论点现正受到争执。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所载仅20件左右。纵然伪造在留卡之类型找不到许可例,于认识之有无与参与程度不同之案件,起点本身即有不同。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被指为特殊诈骗之收款人并数度再遭逮捕,本所以彻底之侦讯应对及对不当侦讯之抗议,取得全部案件之不起诉处分。
另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而失去在留资格,本所分析入管当局过往之许可案例以构筑主张,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文书真伪成为问题之案件,于刑事阶段争执认识之有无即为起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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