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2年・经查明系假结婚而在留资格被取消,被判懲役2年・缓刑3年而不许可|纵有特别永住者恋人仍未获准(D类型不许可第5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在留资格本身被取消之后果如何,本案例给出答案。令和2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5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不许可。违反态样为在留资格取消,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约5年2月。违反期间一栏于原典之中划有斜线。刑事处分为:因入管法违反及电磁的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同供用被判懲役2年、缓刑3年(「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之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在留希望理由为:愿在有外国籍恋人(特别永住者)之日本生活。案例集载明:经查明系假结婚,在留资格因而被取消。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6:以结婚作为取得在留资格之手段,此种行为损及在留制度之根基,故受重视。惟刑罚虽为懲役2年,系全部缓刑,故不对应以处无期或逾1年拘禁刑实刑者为对象之入管法24条4号リ。究对应何款,须查对条文确认。
- 消极要素・其他:在留资格取消这一经过本身。
- 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为警察逮捕)。
- 积极要素・与第2之2(2)之关系:该项特别考量之积极要素,乃与永住者、特别永住者、日本人之配偶者等、永住者之配偶者等、定住者之家族关系而准于第2之2(1)者。本案例所述乃有特别永住者恋人,并非法律上之婚姻关系,故不对应此项。
分水岭在哪里
具决定性者,乃取得在留资格之经过本身含有虚伪。将结婚这一制度用于在留,此种行为纵然事后建立任何关系,评价亦难以翻转。加之作为求留理由所述之恋人关系,无从置入第2之2之框架。同年D类型之许可第1案例,系因内缘之夫的DV而陷入非法残留,自行出头而获准定住者(1年)。失去在留资格之经过是否可归责于本人,可读为分开二者之处。
律师评注
本案例有刑事处分。谨述2点。
第1点,不起诉处分之意义。因系全部缓刑而不对应入管法24条4号リ,惟有罪之事实于素行评价上具决定作用。若在刑事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或有余地不致产生此一评价。以取得缓刑为目标之方针,守不住在留。
第2点,结婚意思之争执方式。有无结婚意思属涉及当事人内心之评价,仅凭手续之形式或生活之外形而被判为假结婚之场面亦有之。于刑事阶段彻底争执共谋与认识,方能为日后入管手续之主张奠定基础。退去强制事由之判断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此一运用之当否,作为责任主义射程之论点现正受到争执。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20件左右之摘录,并未涵盖该年判断之全部。纵属消极要素沉重之类型,事实关系之争执方式亦可能改变起点。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20余岁女性被指为特殊诈骗之取款人,本所就指示者之欺瞒与胁迫性处境、犯意之不存在等综合主张,取得不起诉处分;就争执认识与共谋之案件亦有经验。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结婚意思受到质疑之案件,刑事阶段如何争执认识,将左右在留之前景。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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