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2年・以非法入国状态在日约22年1月,有被退去强制经历而不许可|纵无刑事处分,仅凭生活基础仍未获准(D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在此长久生活,单凭这一点未必成为积极要素。令和2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4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不许可。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端绪为职员探知,在日约22年1月、违反约22年1月,在日期间全部落入违反期间。刑事处分一栏为「无」。案例集特记事项载明:有被退去强制经历。在留希望理由为本邦有生活基础。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入国。违法状态自入国之局面即已开始。究对应何款,须查对条文确认。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22年1月之非法在留。长期化被明确定位为消极要素乃令和6年修订;本案例当时之立场为既可积极亦可消极,故今日之评价或与当时有别。
- 消极要素・其他:有被退去强制经历。
- 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为职员探知)。
- 积极要素・其他:本邦有生活基础。第2之5另留有余地:非法在留期间若已与日本人及地域社会建立关系,则另作积极要素考量;惟本案例就具体关系并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宜与本案对比者,乃同年D类型之许可第3案例:该案在日约22年、违反约16年,年月与本案几乎相同,却因罹患于本国难以治疗之疾病、且自行出头,而获准特定活动(1年)。二者之差在于有无人道上之必要性、有无出头申告,以及有无被退去强制经历。年月之长久,就其本身并无令天秤朝许可倾斜之力。尤其令和6年修订之后,长期化本身即被列为明确之消极要素。
律师评注
本案例并无刑事处分之记载。谨述2点。
第1点,长期在留如何主张。仅以「有生活基础」一语,无从置入第2之5所留之余地。就劳与纳税之实绩、于地域社会之角色、愿予支援之第三人、迄今遵守地域规则之经过,均须以资料具体呈现。此项工作应自违反调查阶段起即行累积。
第2点,有被退去强制经历时之前景。曾受一次退去强制之经过,仅此即令判断趋严。有此经过之人再度求留于本邦时,须连同与上陸拒否期间之关系一并理清,明确于何一手续主张何事,然后行动。注4规定令书发布之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并未涵盖该年判断之全部,仅为20件左右之摘录。纵然在长期非法在留加上被退去强制经历这一组合之下找不到许可例,积极要素之举证方式仍可能令评价改变。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之后失去在留资格。当局一度不予受理之结婚与认知,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并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处境下搜集有利资料,以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之分析,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长久生活于此这一事实,须以资料呈现其内容,方始具有力量。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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