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令和2年・卖春从事而依风营法违反被判罚金100万日元,另有被退去强制经历而不许可|在日约18年3月之生活基础未能压过(D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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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2年・卖春从事而依风营法违反被判罚金100万日元,另有被退去强制经历而不许可|在日约18年3月之生活基础未能压过(D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令和2年・卖春从事而依风营法违反被判罚金100万日元,另有被退去强制经历而不许可|在日约18年3月之生活基础未能压过(D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纵为罚金,对在留之影响亦不小。令和2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1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不许可。违反态样为卖春从事,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约18年3月。违反期间一栏于原典之中划有斜线。刑事处分为:依风俗营业等之规制及业务适正化等相关法律违反,被判罚金100万日元。在留希望理由为本邦有生活基础。案例集特记事项载明:有被退去强制经历;另有条例违反之罚金前科。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3(エ):自行卖春,或使他人卖春等显著扰乱社会秩序之行为,属特别考量之消极要素。本案例之违反态样正落于此处。
  • 消极要素・第2之6:作为退去强制理由之事实,其反社会性程度即为消极要素。卖春从事之事实对应入管法24条何款,须逐案查对条文确认。
  • 消极要素・其他:有被退去强制经历;另有条例违反之罚金前科。
  • 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为警察逮捕)。
  • 积极要素・其他:在日约18年3月之生活基础。惟求留之理由仅止于此,家族关系(第2之2)与人道考量(第2之7)均无对应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第2之3(エ)属特别考量之消极要素,单以生活基础之长久压过此项并不容易,其上又叠加被退去强制经历与前科。天秤可读为自始即倾向消极一端。宜与之对比者,乃同年D类型之许可第8案例:该案系作为人身买卖被害人受公家机关保护,结果获许可。所处之场纵在外形上相似,受害之立场与自行为之之立场,于指引之上评价朝相反方向。此一区别,为理解本类型最关键之处。

律师评注

本案例有刑事处分。谨述2点。

第1点,罚金与入管法之结构。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处无期或逾1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故罚金判决并不对应该款。纵然如此手续仍推进,系因其他款之该当性与素行之评价成为问题。若在刑事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或可不致产生素行方面消极要素之评价。虽无从断言,惟纵属预料以罚金收场之案件,亦须采取顾及入管手续波及之辩护方针。

第2点,被退去强制经历之分量。曾受一次退去强制之后再度违反,将令判断趋严。有此经过之时,积极要素之举证必须更为具体。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20件左右之摘录,并非该年判断之全部。纵属消极要素沉重之类型,亦有因积极要素举证方式而结果变动之情形。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20余岁女性被指为特殊诈骗之取款人,本所就指示者之欺瞒与胁迫性处境、犯意之不存在等综合主张,取得不起诉处分。

另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而失去在留资格,本所分析入管当局过往之许可案例以构筑主张,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纵属以罚金收场之案件,顾及在留影响之初动应对仍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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