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令和2年・纵属非法入国,因监护养育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而获准定住者(1年)|自行出头,在日约4年9月・违反约4年9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D类型许可第7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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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2年・纵属非法入国,因监护养育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而获准定住者(1年)|自行出头,在日约4年9月・违反约4年9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D类型许可第7案例)

令和2年・纵属非法入国,因监护养育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而获准定住者(1年)|自行出头,在日约4年9月・违反约4年9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D类型许可第7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违反态样纵为非法入国,亦有获准之时。令和2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许可第7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约4年9月、违反约4年9月,在日期间全部落入违反期间。刑事处分一栏为「无」,被退去强制经历并无记载。在留希望理由为:监护养育日本人亲生子女。案例集特记事项载明:监护养育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许可内容为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1)(イ):相当期间同居监护养育未成年且未婚之日本人亲生子女,或因障碍而需监护之日本人亲生子女,属特别考量之积极要素。本案例之核心即在此处。
  • 积极要素: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明确列入乃令和6年3月修订・参议院附带决议14项)。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申告非法滞留。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入国。违法状态自入国之局面即已开始,与非法残留在反社会性程度之评价上或有差异。究对应何款,须查对条文确认。
  • 消极要素・第2之5:约4年9月之非法在留。第2之3之素行不良并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非法入国并非轻微之违反态样。压过此项者,可读为现正监护养育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这一条项明确列举之积极要素。同年D类型之不许可第3案例亦以有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为理由,然并无亲权,且有药物法令违反之实刑判决。要点不止于有亲生子女这一事实,更在于是否现正监护养育。

律师评注

本案例并无刑事处分之记载。谨述2点。

第1点,监护养育实态之举证。除以户籍确认亲子关系之外,同居状况、生活费之负担、育儿之分担、与保育或学校之往来,均为要点资料。认知与亲权之状况亦宜一并厘清。注4规定令书发布之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提出宜在违反审查阶段之前完成。

第2点,出头之准备。出头有招致人身拘束之可能,而子女之监护又不容出现空白。仮放免之前景、其间之监护体制,均须事前一并布置。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20件左右之摘录,并未涵盖该年许可之全部。纵因违反态样沉重而自认全无前景,只要具备条项明确列举之积极要素,评价仍有变动余地。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之后失去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留遭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之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养育持日本国籍之子女者,如何呈现监护养育之实态即为一切起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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