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2年・外国人亲放弃养育,希望于儿童福祉设施受保护而获准特定活动(1年)|纵因职员探知而暴露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D类型许可第6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纵非出于出头申告,亦有获准之时,本案例即为一例。令和2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许可第6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职员探知,在日约1年8月、违反约1年8月。刑事处分一栏为「无」,被退去强制经历并无记载。在留希望理由为:希望于儿童福祉设施受保护。案例集特记事项载明:外国人亲放弃养育。情事之细节,本文不予涉入。许可内容为特定活动(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
- 积极要素: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令和6年3月修订所明确列入者为「在本邦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惟本案例所求并非与家人同居,而系置于公家保护之下。子女利益这一视角,并不限于与家人同居之场面。
- 积极要素・第2之7:人道考量所列举者为治疗必要性、因本国情势难以归国、无国籍。本案例固不对应列举本身,惟处于需受保护之状态一事,可读为受到实质考量。
- 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为职员探知)。纵然如此仍获许可。
- 消极要素・第2之5与第2之6:约1年8月之非法在留与非法残留。究对应何款,须查对条文确认。第2之3之素行不良并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本案例之决定性情事,可读为一旦送还即脱离保护之框架。许可内容为特定活动(1年),由此可见系以设施保护为前提而给予之地位。同年D类型之不许可第2案例亦述及子女相关情事,惟其内容乃将居于本国之子女接来之愿望,且本人另有窃盗之有罪判决与被退去强制经历。纵然主张子女相关情事,本人素行沉重之时天秤仍不移动。
律师评注
本案例并无刑事处分之记载。谨述2点。
第1点,与公家机关之衔接。儿童相谈所等介入之记录,可为退去强制手续中之主张提供客观佐证。由何人承担保护、接纳之处是否已实际确保,须于手续之早期阶段即行呈现。
第2点,端绪纵为职员探知亦有获准余地。第2之9之积极要素无从取得之时,尚可以其他要素补足。自违反调查阶段起,即应提出佐证保护必要性之资料。注4规定令书发布之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所载仅20件左右。涉及儿童保护之案件,因情事之性质而不公开细节,故公开案例之数量并不反映实情。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之后失去在留资格。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另有于海外社交媒体遭受侮辱之案件,经日本警察与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之侦查,刑事告诉获得受理。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处于需受保护状态之人,能否将该状态留为公家记录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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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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