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2年・因遗忘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而非法残留,日系第3代自行出头获准定住者(1年)|在日约8年8月・违反约5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D类型许可第5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只因忘了一项手续便失去在留资格,此种情形如何评价。令和2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许可第5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约8年8月,而违反期间仅约5月。刑事处分一栏为「无」,被退去强制经历并无记载。在留希望理由为本邦有生活基础。案例集特记事项载明:遗忘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本人为日系第3代。许可内容为定住者(1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申告非法滞留。
- 积极要素・其他:约8年8月之在留,及其间所建立之生活基础与地域社会关系。
- 积极要素・其他:违反状态之成因仅止于遗忘更新申请,并非为续留而刻意造成非法状态。此点减轻可归责之程度。
- 日系第3代之身分,并不对应第2之4所举本邦入国经过(印度支那难民、第三国定住难民、中国残留邦人)。惟许可内容定为定住者(1年),可读为其中反映了基于身分关系之在留资格该当性。
- 消极要素・第2之5与第2之6:约5月之非法在留与非法残留。期间甚短,分量有限。究对应何款,须查对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本案例8年8月之在留之下,违反期间仅约5月,且其成因为手续之遗忘。同年D类型之不许可第1案例同样以本邦有生活基础为理由,在日约18年3月且长于本案,然违反态样为卖春从事,另有罚金判决与被退去强制经历而未获许可。分水岭并非在留期间长短,而在非法状态如何形成。
律师评注
本案例并无刑事处分之记载。谨述2点。
第1点,行动之时点。逾越更新期限之后,趁违反期间尚短即进入手续,较为有利。本案例之违反期间约5月。察觉之时即行咨询,并同步推进出头之准备与资料之搜集,方为实务作法。
第2点,身分关系之举证。若主张日系第3代之在留资格该当性,须备本国所发关于出生与亲属关系之公文书及其译文。于文书取得不易之国家,即须逐项累积替代资料。注4规定令书发布之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搜集宜及早着手。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20件左右之摘录,并非该年许可之全部。未见刊载,并不意味同类情事从无获准之例。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20余岁女性被指为特殊诈骗之取款人,本所就指示者之欺瞒与胁迫性处境、犯意之不存在等综合主张,取得不起诉处分。
另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而失去在留资格,本所分析入管当局过往之许可案例以构筑主张,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纵已逾越更新期限,备齐显示经过之资料并及早行动,仍有意义。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