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令和2年・高龄且本国无亲可依,为受已归化亲生子女照护而获准特定活动(6月)|在日约3年4月・违反约2年10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D类型许可第2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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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2年・高龄且本国无亲可依,为受已归化亲生子女照护而获准特定活动(6月)|在日约3年4月・违反约2年10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D类型许可第2案例)

令和2年・高龄且本国无亲可依,为受已归化亲生子女照护而获准特定活动(6月)|在日约3年4月・违反约2年10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D类型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纵然家族关系之条项无从直接对应,亦有获准之时。令和2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许可第2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约3年4月、违反约2年10月。刑事处分一栏为「无」,被退去强制经历并无记载。在留希望理由为:愿受已归化于本邦之亲生子女照护而生活。案例集特记事项载明:高龄且发病为重度认知症,本国无亲可依。症状之细节,本文不予涉入。许可内容为特定活动(6月)。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7(1):该项列举需在本邦接受治疗,或看护需此种治疗之亲属。本案例本人处于需在本邦疗养与照护之地位,与此项相近。
  • 积极要素・其他:本国无亲可依。一旦送还即无人承担疗养与照护,可读为此点作为人道考量受到实质评价。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申告非法滞留。
  • 与第2之2(1)(イ)之关系:该项所定积极要素,乃相当期间同居监护养育未成年未婚、或因障碍而需监护之日本人亲生子女之情形。本案例本人系受已归化之亲生子女照护,与该条项之结构并不直接对应。亲生子女持日本国籍固可作为家族关系受考量,惟条项之对照须审慎。
  • 消极要素・第2之5与第2之6:约2年10月之非法在留与非法残留。究对应何款,须查对条文确认。

分水岭在哪里

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本案例在日仅约3年4月,其中大半属非法在留。纵然如此仍获许可,可读为一旦送还即无人承担疗养与照护这一点受到重视。许可内容并非定住者而为特定活动(6月),由此可见系配合疗养与照护之必要性而给予之地位。同年D类型之不许可第3案例,在日约24年且有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然并无亲权,另有药物法令违反之实刑判决而未获许可。家人身在本邦,单凭此点并不足够。

律师评注

本案例并无刑事处分之记载。谨述2点。

第1点,疗养与照护之举证。诊断书与就诊记录、需照护之认定、以及由何人实际承担照护之资料,为其核心。当事人若已难以理解手续之意义,家属须及早行动。注4规定令书发布之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第2点,为更新预作准备。许可期间仅6月之情形,须为下次更新累积显示疗养与照护持续之资料。取得首次许可之时点,并非终点。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20件左右之摘录,并未涵盖该年许可之全部。纵属指引条项无从直接对应之情事,亦确有受实质考量而获许可之例。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而失去在留资格,本所分析入管当局过往之许可案例以构筑主张,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亦有国际刑事案件、陪审裁判对象案件、受全球报道之案件的应对实绩。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需疗养或照护之家人,其在留以持续以资料呈现必要性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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