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2年・协助制作虚伪文书以使他人取得在留期间更新而不许可|在日约22年3月、婚姻约6年、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的案例(B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在日22年余、婚姻6年、亦有未成年子女,仍告不许可。此为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3年7月公开的令和2年分案例集,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4案例。
违反态样为虚伪文书作成帮助,暴露原因是警察逮捕。在日期间约22年3月,违反期间栏位划有斜线。婚姻期间约6年,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配偶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子女持「家族滞在」。刑事处分为因违反入管法受惩役2年2月、缓刑3年判决(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案例集载明:为使其他外国人不正当取得在留期间更新许可,协助制作虚伪文书;另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
本案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2)(不该当):配偶的「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与子女的「家族滞在」皆属别表第一在留资格,故不直接该当「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家庭关系」这项积极要素。
- 子女利益(积极):有未成年子女一点,可作此项要素发挥作用。
- 第2之3(イ)(消极):涉及其他外国人在留资格伪装的行为,正面构成「特别予以考量的消极要素」。
- 第2之6(消极):退去强制理由事实的反社会性。另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即一度获准之后再度违反,此点亦受评价。
分水岭在哪里
与同年B类型许可第3案例对照,差别甚明。该案在日约5年11月,远短于本案,婚姻亦仅约1年3月,惟配偶持「永住者」,且系出头申告、无刑事处分,因而获准。
本案纵有在日22年余的生活基础厚度与家庭关系,涉及其他外国人在留资格伪装的行为这项消极要素,以及在留特别许可经历,仍作用甚重,未能达到积极情事明显超过消极情事的状态。
律师评注
其一,故意与过失的问题。协助制作虚伪文书的案件中,对文件内容虚伪的认识,以及对正犯目的的认识,均为刑事阶段的核心争点。入管实务长期沿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不需要故意、过失的运用,松村大介律师正就该运用是否妥当提起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中。于刑事阶段彻底争执认识,方能构成日后入管手续主张的基础。
其二,量刑与条文的关系。本案属全部缓刑,故不该当入管法24条4号リ,然退去强制手续仍在推进。与在留资格伪装相关的行为另有退去强制事由的规定,究竟该当何款,须逐案查对条文确认。以缓刑为目标便会失却立足点,本应自始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目标。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刊载的是每年约20件的摘录。涉及他人在留或就劳的类型看似不许可成排,也只是该摘录内部的情形。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已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因非法就劳助长而面临退去强制危机的女性,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本所仍为其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就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过失这一既有实务是否妥当提起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中。
本所在国际性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以及受到全球报道的案件上均有承办实绩,亦多次处理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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