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2年・因卖春从事受惩役4月缓刑2年、另有2件罚金前科而不许可|纵有婚姻约1年的日本人配偶仍未获准(A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违反态样相同,结论仍会因处分轻重与前科有无而改变。此为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3年7月公开的令和2年分案例集,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4案例。
违反态样为卖春从事,暴露原因是警察逮捕。在日期间约12年4月,违反期间栏位划有斜线。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1年,夫妻间无子女。刑事处分为因违反卖春防止法受惩役4月、缓刑2年判决(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另有因违反风俗营业等规制及业务适正化等法律的罚金前科1件,及违反条例的罚金前科1件。
罪名以外的事实案例集并无记载,本文亦不涉入事实。本案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1)(ウ)(积极):与日本人有合法婚姻,惟期间约1年,夫妻间亦无子女。以相当期间共同生活的要件衡量,厚度不足。
- 第2之3(エ)(消极):自行从事卖春的行为属「特别予以考量的消极要素」。
- 第2之6(消极):退去强制理由事实的反社会性。除有罪判决之外,2件前科亦拉低素行评价。
- 第2之9:因警察逮捕而暴露,不具备自行出头所生的积极要素。
分水岭在哪里
同年A类型许可第4案例是有益的对照。该案同为卖春从事、警察逮捕,惟在日约23年7月、婚姻约23年5月且有1名已成年子女,刑事处分止于罚金5万日元的略式命令,亦无前科记载。
与本案的差别,在于婚姻期间的厚度,以及处分的轻重与前科的存在。同样抱有消极要素的两案之中,唯有能把积极要素叠厚的一方得以回摆天秤。
律师评注
其一,以缓刑为目标的危险。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受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全部缓刑除外。惟与卖春相关的行为另有退去强制事由的规定,究竟该当何款,须逐案查对条文确认。换言之,纵然取得缓刑,仍有推进退去强制手续的类型。若刑事阶段能取得不起诉处分,则有余地论及自始不产生退去强制事由适用性。
其二,前科的重量。前科无从消除,但在承认罚金前科存在的前提上,重新叠加其后生活的安定与地区社会关系作为积极要素,仍属可行。自违反审查阶段即提出资料,乃是关键。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每年约20件的刊载仅属摘录,其倾向只是起点,不是结论。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被视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本所综合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瞒胁迫、欠缺犯意,于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
一位因非法就劳助长而面临退去强制危机的女性,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本所仍为其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就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过失这一既有实务是否妥当提起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中。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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