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2年・婚姻被查明为假装而遭在留资格取消、逮捕后另与日本人结婚仍不许可|电磁的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及同供用受惩役2年缓刑4年的案例(A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与日本人的婚姻被查明为假装,因而在留资格遭取消,其后另与日本人结婚。此为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3年7月公开的令和2年分案例集,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3案例。
违反态样为在留资格取消,暴露原因是警察逮捕。在日期间约6年8月,违反期间栏位划有斜线。婚姻期间约2月,夫妻间无子女。刑事处分为因违反入管法及电磁的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同供用,受惩役2年、缓刑4年判决(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案例集载明:婚姻被查明为假装而遭取消在留资格;受警察逮捕之后,另与日本人结婚。
本案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1)(ウ)(不该当):该项以明文排除假装婚。作为取消前提的婚姻处于此项之外;逮捕后的婚姻期间仅约2月,不能满足相当期间共同生活的要件。
- 第2之6(消极):退去强制理由事实。导致在留资格取消的经过,以及受有罪判决的事实,均受重评。
- 第2之9:因警察逮捕而暴露,不具备自行出头所生的积极要素。
分水岭在哪里
婚姻这一形式虽有两次,两次皆未能作为积极要素发挥作用,此点应属决定性。同年A类型许可第1案例婚姻约1年11月且有1名未成年子女,婚姻实体获得具体印证。
依指引第3的判断方法,本案在积极情事一侧几无可载之物,天秤活动的余地稀薄。逮捕之后另行结婚,亦难具推翻判断之力。
律师评注
其一,此罪名的争点。电磁的公正证书原本不实记录及同供用罪,所问者是使结婚登记这类公正证书原本电磁记录载入虚伪内容的行为。故登记所涉的结婚意思是否真实存在,构成成罪与否的核心争点。于刑事阶段彻底争执此点,方能构成日后在入管手续中主张并非假装婚的基础;反之,若在此不予争执而径行承认,入管手续中第2之2(1)(ウ)的入口即被封闭。
其二,量刑与条文的关系。本案属全部缓刑,故不该当入管法24条4号リ。纵然如此,仍经在留资格取消而推进退去强制手续。以取得缓刑为最终目标便会失却立足点,须自起诉前阶段即以取得不起诉处分为目标。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仅为每年约20件的摘录,并非实际处理的全貌。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一位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而被起诉的当事人,本所彻底分析证据,累积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的成果,取得无罪判决。本所亦多次承办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及经媒体报道的重大案件。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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