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2年・因性犯罪受惩役4年6月实刑而未获在留特别许可|在日约14年10月、婚姻约4年10月仍不许可(A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与日本人配偶婚姻超过4年、在日期间亦超过14年,仍不许可的案例。此为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3年7月公开的令和2年分案例集,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不许可第2案例。
违反态样为刑罚法令违反及非法残留,暴露原因是警察逮捕。在日期间约14年10月,其中违反期间约4年11月。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4年10月,夫妻间无子女。刑事处分依案例集记载,为因强奸受惩役4年6月(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
罪名以外的事实,案例集并无记载。出于对受害一方的顾念,本文亦不越出罪名而涉入事实,仅就制度结构陈述。又本案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1)(ウ)(积极):与日本人合法结婚且有约4年10月的期间,本应在此项上发挥作用。惟夫妻间无子女。
- 第2之6(消极):退去强制理由事实的反社会性。实刑4年6月的量刑,处于此项评价最重的水准。
- 第2之9:因警察逮捕而暴露,不具备自行出头所生的积极要素。
- 第2之5(消极):约4年11月的非法在留。
分水岭在哪里
天秤未能回摆,应在于量刑水准。指引注4载明,纵有「特别予以考量的积极要素」,亦非因此即径行获准;婚姻约4年10月的期间仍属不足。
在现行法之下,框架本身更为严格。入管法50条1项但书规定,受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者,仅于存在「不许可在留将欠缺人道考量的特别情事」时方得许可。本案量刑正落入该范围。
律师评注
其一,退去强制事由的结构。入管法24条4号リ以受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全部缓刑除外。就一般论而言,若刑事阶段能取得不起诉处分,则有余地论及自始不产生退去强制事由适用性。惟以本案量刑水准观之,该余地应属有限。
其二,争取的阶段。指引注4载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刑事案件旷日持久时,判决确定与入管手续的推进会前后交错。刑事辩护方针须预先看到日后入管手续要主张什么,据以组织。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为每年约20件的摘录,刊载的倾向只是起点,不是结论。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而被起诉的当事人,本所彻底分析证据,累积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的成果,取得无罪判决。本所亦多次承办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及经媒体报道的重大案件。
一位被视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本所综合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瞒胁迫、欠缺犯意,于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
舟渡国際法律事務所
住所 : 東京都豊島区高田3丁目4-10布施ビル本館3階
電話番号 :050-7587-4639
東京にて中国人の方をサポート
東京を中心に刑事事件の弁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