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2年・非法入国约16年3月、因查获而暴露仍获在留特别许可|婚姻约10年1月、3名未成年子女的案例(A类型许可第5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并非自行出头,而是因查获而暴露,且入国本身即属非法,仍获准。此为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3年7月公开的令和2年分案例集,A类型(配偶为日本人)许可第5案例。
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暴露原因是查获。在日期间约16年3月,违反期间亦为约16年3月,即不存在持有在留资格的期间。与日本人配偶的婚姻期间约10年1月,夫妻间有3名未成年子女。无刑事处分;有无被退去强制经历,案例集记载无从判明。结论为许可,获得「日本人的配偶者等(1年)」。
本案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适用之前。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 第2之2(1)(ウ)(积极):与日本人合法结婚,有相当期间的共同生活与相互扶助,夫妻间有子女,婚姻稳定且成熟。婚姻约10年1月与3名未成年子女的组合,在此项上作用甚厚。
- 子女利益(积极):与家人共同在日本生活这一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及于3名子女。此项获明示始于令和6年3月修订。
- 第2之5(消极):约16年3月的长期非法在留。惟该项另设保留:其间若与日本人及地区社会建立关系,则另作积极要素考量。
- 第2之9:因查获而暴露,不具备自行出头所生的积极要素。
分水岭在哪里
同年A类型不许可第5案例系自行出头、无刑事处分、婚姻约2年1月,却因被退去强制经历2次而不许可。单看暴露原因,本案反而更为不利。
本案仍获准,可读为婚姻约10年1月与3名未成年子女的家庭厚度,加上16年余生活中所建立的关系,被评价为超过长期非法在留这项消极要素。暴露原因固然重要,却非单凭该项即决定结论。
律师评注
其一,因查获而开始时的举证。人身受拘束的状态下,当事人无从自行收集资料。须借配偶与支援者之力,在违反审查阶段之前备妥同居与家计一体性、子女在学与养育状况的资料。具体需备何种材料因案而异。
其二,争取阶段的选择。指引注4载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若对认定、判定不保留不服而径行接受,争点实际上即被封住,故适切提出口头审理请求与异议申出,乃是关键。另非法入国亦属退去强制事由,究竟该当何款,须逐案查对条文确认。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刊载的只是每年约20件的摘录。纵有长期非法在留、因查获而暴露等情事,获准的可能并未因此封闭。本所承办的非法就劳助长案件,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亦继续争讼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一位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育有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一度被拒收的结婚登记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一位因非法就劳助长而面临退去强制危机的女性,其类型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占多数,本所仍为其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就退去强制事由不需要故意、过失这一既有实务是否妥当提起诉讼,目前仍在争讼中。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立场是为当事人本人服务。刑事手续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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