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3年・纵在日约11年4个月,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仍不许可|继续稼动与贡献社会之主张未获采纳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8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愿贡献日本社会之主张能否作指引所称积极要素,本案例值得一读。令和3年分案例集之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8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不许可。违反态样为药物法令违反,暴露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约11年4个月(违反期间栏在原典中为空白)。刑事处分为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被判惩役1年6月、缓刑3年(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之原典表述,相当于现行法之拘禁刑)。在留希望理由为:愿继续稼动并贡献日本社会。婚姻、子女与被退去强制经历均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本案判断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与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6:入管法24条4号チ以因药物关系法令违反受有罪判决者为退去强制事由,纵附缓刑亦该当。4号リ则除外全部缓刑,故本案之刑不落入该款。
- 本案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为警察逮捕)。
- 关于第2之5:违反期间并无记载,故无从作非法在留期间之对应。
- 难以列为积极要素之处:第2之3固把对本邦之贡献列为积极要素,惟其要求在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担当不可或缺之角色。愿继续稼动之希望与贡献之意愿,均不对应此项。家族关系与人道考量亦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同年D类型之许可第1案例,当事人因脑疾患等所致后遗症被认定出国困难,且自行出头,获特定活动(6月)。二者均无家族关系之记载。分歧在于是否存在对应人道考量之具体情事、素行方面是否存在消极要素,以及端绪是否为出头申告。在日约11年4个月之期间长度,可读为尚不足以超过消极要素。
律师评注
第1点,刑事阶段之目标设定。药物关系法令违反依24条4号チ纵附缓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故把取得缓刑列为最终目标之方针,无从维持在留。若能取得不起诉处分,即有余地使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本身不致发生。
第2点,贡献主张之界限。第2之3所称贡献要件甚严,与愿继续就劳之希望乃不同层次之评价。请求在留之理由,须先特定对应指引何项要素,再行构成。
第3点,认识之争执。对药物之持有或使用之认识,依案件而可能成为争点。自逮捕直后即定辩护方针,并确保为当事人本人行动之翻译,将左右供述之准确。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之案例每年仅20件左右摘录,并非该年判断之全部。纵然找不到情事相同之许可例,亦不等于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惟本所无从承诺可以推翻既有倾向。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遭起诉,本所彻底分析证据,并经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裁判员审判对象案件及经报道之重大案件亦多有承办。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遭逮捕、起诉。结婚与认知一度不获当局受理,本所自宪法角度交涉促其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之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之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毒品案件之中,在留之长久与就劳之实绩,难以具备推翻消极要素之力。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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