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3年・日系第3代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获缓刑,纵有永住者恋人仍不许可|入管法24条4号チ纵附缓刑亦该当(D类型不许可第7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违反期间仅约4个月,结论仍未改变,本案例即为一例。令和3年分案例集之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7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不许可。违反态样为药物法令违反及非法残留,暴露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约6年6个月,违反期间约4个月。刑事处分为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被判惩役1年6月、缓刑3年(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之原典表述,相当于现行法之拘禁刑)。特记事项记载:本人为日系第3代。在留希望理由为:愿在有同国人恋人(在留资格「永住者」)之日本生活。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本案判断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与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6:入管法24条4号チ以因药物关系法令违反受有罪判决者为退去强制事由,纵附缓刑亦该当。至于4号リ以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为对象,惟全部缓刑者除外,故本案之刑不落入该款。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约4个月,期间本身尚短。
- 本案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为警察逮捕)。
- 难以列为积极要素之处:恋人纵持永住者资格,第2之2(2)仍要求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之家族关系准于(1),故未成立婚姻之交往关系并不直接对应。日系第3代亦不含于第2之4所举印度支那难民、第三国定住难民、中国残留邦人之中。
分水岭在哪里
同年D类型之许可第5案例同属日系第3代之案件,惟其非法残留出自忘记提出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且本人自行出头,获定住者(1年)。血缘上之经过相同,差异在于素行方面是否存在消极要素,以及暴露端绪为出头申告抑或警察逮捕。违反期间之短,可读为尚不足以抵销药物法令违反之份量。
律师评注
第1点,此类型之实质胜负在刑事阶段。4号チ纵附缓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故把取得缓刑列为最终目标之方针,无从维持在留。若能于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即有余地使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本身不致发生。
第2点,认识之争执。毒品案件中,对持有或使用之认识往往成为争点。逮捕直后72小时乃通往羁押判断之分歧点,能否确保为当事人本人行动之翻译,直接左右供述之准确。
第3点,在留理由之构成。交往关系并不直接落入家族关系要素。若欲以事实婚姻加以主张,须以同居与家计一体性等资料显示。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载入案例集者每年仅20件左右摘录,仅占实际许可件数极小部分。纵然找不到毒品案件获准在留之例,亦不因此即无获准可能。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里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惟本所并非谓必可推翻。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遭起诉,本所彻底分析证据,并经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裁判员审判对象案件及经报道之重大案件亦多有承办。
曾有特殊诈骗之收货人经数度再逮捕,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并就不当讯问提出抗议,全案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之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之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毒品案件之中,决定性者并非违反期间之短或在留之长,而系刑事阶段之结论。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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