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3年・以行使为目的持有伪造在留卡,被判惩役2年6月、缓刑3年而不许可|纵有日本人恋人仍未获准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6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交往对象为日本人一事究竟能作多少积极要素,本案例值得一读。令和3年分案例集之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6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不许可。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及持有伪造在留卡,暴露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约8年3个月,违反期间约5年3个月。刑事处分为因入管法违反(非法残留、持有伪造在留卡)被判惩役2年6月、缓刑3年(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之原典表述,相当于现行法之拘禁刑)。特记事项记载:本人以行使为目的持有伪造在留卡。在留希望理由为:愿在有日本人恋人之日本生活。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本案判断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与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3(ウ):在留卡等公文书之伪变造、行使、持有,属特别考量之消极要素。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约5年3个月。
- 消极要素・第2之6:入管法24条4号リ以无期或超过1年拘禁刑为对象,惟全部缓刑者除外,故本案之刑不落入该款。惟非法残留本身即足以推进手续。
- 本案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为警察逮捕)。
- 难以列为积极要素之处:第2之2(1)所举类型以与日本人成立法律上婚姻为要件,交往关系并不落入其中。
分水岭在哪里
同年D类型之许可第2案例,当事人生身父母下落不明而受日本人寄养家庭监护养育,获特定活动(1年)。以与日本人之关系为由一点固然相同,惟该处之监护关系已获公家裏证。本案仅止于交往关系之主张,且另有持有伪造在留卡这一特别考量之消极要素。此项差异,可读为结论分歧之所在。
律师评注
第1点,不宜把缓刑当作最终目标。本案之刑属全部缓刑,故不落入24条4号リ,退去强制却仍未能避免。若能于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即有余地不致为素行方面之消极要素添上有罪之依据。
第2点,交往关系之定位。未成立婚姻之关系,并不直接落入指引所称家族关系要素。若欲以事实婚姻加以主张,须以同居期间、家计一体性、周围之认知等资料显示,主张之设计自始不同。
第3点,对伪造在留卡之认识。持有之目的与认识依案件而可能成为争点。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问故意过失之运作妥当与否,正是松村大介律师现下争执之论点。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之案例每年仅20件左右摘录,并非该年判断之全部。纵然找不到情事相似之许可例,亦不等于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惟本所无从承诺可以推翻既有倾向。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特殊诈骗之收货人经数度再逮捕,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并就不当讯问提出抗议,全案取得不起诉处分。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遭逮捕、起诉。结婚与认知一度不获当局受理,本所自宪法角度交涉促其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之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之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以交往关系为由时,须先辨明能否落入指引所称家族关系之要素。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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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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