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3年・有被退去强制经历,非法入国后滞留约16年4个月仍不许可|仅主张生活基础尚不足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长期在日本生活一事本身尚不足够,本案例即显示此种场面。令和3年分案例集之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2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不许可。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暴露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约16年4个月,违反期间亦约16年4个月,即在日期间全部处于非法在留。无刑事处分。特记事项记载:另有被退去强制经历。在留希望理由为在本邦有生活基础。婚姻、子女与家人之在留资格均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本案判断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与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要素・被退去强制经历:本案系一度遭退去强制之后再度非法入国,作消极要素份量甚重。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贯穿在日期间全部,约16年4个月。令和6年修订已把长期化明确定位为消极要素。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入国之事实。
- 本案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为警察逮捕)。
- 难以列为积极要素之处:主张在本邦有生活基础,与指引特别考量之家族关系、人道考量、出头申告均不直接对应。第2之3所称对本邦之贡献,要求在社会、经济、文化等领域担当不可或缺之角色,与有生活基础属另一评价。
分水岭在哪里
同年D类型之许可第7案例同为非法入国,在日约10年11个月全部处于非法在留,惟当事人幼时以母亲继子身分入国并在本邦教育机构受教育,且自行出头,获定住者(1年)。分歧并不在期间长短,而在非法状态由谁造成、与本邦之联结是否已具体化为教育或家族关系,以及端绪是否为出头申告。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故提出3点。
第1点,纵无刑事处分亦可能不获许可。刑事处分之有无与退去强制事由之有无乃两事,取得不起诉并不保障在留。
第2点,端绪。因警察逮捕而暴露,即失去第2之9之积极要素。有被退去强制经历时,须就再度入国之经过加以说明,而该说明能否由自行出头之场合作出,差异甚大。
第3点,主张之构成。仅陈述生活之长久并不足够。须特定家族关系、健康情事、在地域社会之角色等对应指引积极要素之情事,并自违反审查阶段即以资料呈现。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之案例每年仅20件左右摘录,并非该年判断之全部。纵然找不到有被退去强制经历者获准之例,亦不等于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惟本所无从承诺可以推翻既有倾向。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遭逮捕、起诉。结婚与认知一度不获当局受理,本所自宪法角度交涉促其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之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之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在留之长久本身难成积极要素,须特定对应之评价要素再行主张。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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