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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3年・幼时随母亲以继子身分非法入国,在本邦教育机构受教育而获定住者(1年)|在日期间全部属违反仍获准的案例(D类型许可第7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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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3年・幼时随母亲以继子身分非法入国,在本邦教育机构受教育而获定住者(1年)|在日期间全部属违反仍获准的案例(D类型许可第7案例)

令和3年・幼时随母亲以继子身分非法入国,在本邦教育机构受教育而获定住者(1年)|在日期间全部属违反仍获准的案例(D类型许可第7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幼时随亲人入国、在日本长大者,本案例即为一例。令和3年分案例集之中,D类型(其他)许可第7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许可,获定住者(1年)。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约10年11个月,违反期间亦约10年11个月,即在日期间全部处于非法在留,无刑事处分。在留希望理由为在本邦有生活基础。特记事项记载:本人幼时以母亲继子身分入国,并在本邦教育机构接受教育。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本案判断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与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3):在本邦初等中等教育机构接受相当期间教育、于本国就学有困难、且已融入地域社会者,属特别考量之积极要素。原典明载本人在本邦教育机构受教育,本案重心即在此处。惟就本国就学困难一点并无记载。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
  • 积极要素・其他情事:入国系幼时随母亲而来,并非出于本人判断。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贯穿在日期间全部,约10年11个月。长期化明确定位为消极要素出自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入国之事实,依反社会性程度受相应评价。

分水岭在哪里

在日期间全部属违反,本案仍获许可。使天秤倾斜者,可读为入国经过并无本人参与,经由本邦教育而在本邦形成生活基础,且本人自行出头。同年D类型之不许可第2案例同为非法入国,在日约16年4个月全部处于非法在留,惟另有被退去强制经历,且理由栏仅载在本邦有生活基础,故未获许可。非法状态由谁造成,以及是否存在经由教育之联结,使结论相反。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故提出2点。

第1点,举证之内容。在学与修学状况、语言状况、与地域及社团活动、地域活动之往来,以及在本国并无生活基础之资料,均属核心。显示入国时年龄之资料,对佐证本人未曾参与亦有意义。

第2点,归责之问题。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运作长年沿袭,惟如幼时入国而本人判断未曾介入之场合,该运作之妥当与否即受正面质问。松村大介律师正就此论点提起诉讼争执。自违反审查阶段即主张经过,意义甚大。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之案例每年仅20件左右摘录,并非该年判断之全部。纵然找不到经过相似之许可例,亦不等于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惟本所无从承诺可以推翻既有倾向。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遭逮捕、起诉。结婚与认知一度不获当局受理,本所自宪法角度交涉促其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另有女性当事人因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退去强制。本所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里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就退去强制事由是否不问故意过失这一向来实务,持续提起诉讼争执。

多数罪名之下,纵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之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之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幼时入国之案件,具体显示经由教育与本邦形成之联结,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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