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3年・因亲子关系不存在审判确定而溯及丧失日本国籍者获定住者(1年)|不可归责于本人的非法残留(D类型许可第4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在与自身行为无关之处失去在留资格时如何判断,本案例即为一例。令和3年分案例集之中,D类型(其他)许可第4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许可,获定住者(1年)。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暴露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约4年3个月,违反期间约4年1个月,无刑事处分。在留希望理由为继续与家人同住。特记事项记载:因与户籍上之日本人父亲之亲子关系不存在审判确定,溯及丧失日本国籍。家人之在留资格并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本案判断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与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其他情事:非法状态之成因出自审判确定,与本人行为无关。国籍丧失之经过不可归责于本人一点,纵观案例集全体,常见于许可一侧。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
- 积极要素:继续与家人同住。惟家人之在留资格并无记载,是否对应第2之2(2)(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之家族关系)无从判断。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约4年1个月。惟其成因在于国籍丧失之溯及效力,事后方成非法残留。
- 第2之3所列素行不良之情事并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使天秤倾斜者,可读为非法状态之造成本人并未参与,且生活基础与家人同在本邦。同年D类型之不许可第5案例,当事人于职场面试时出示伪造在留卡,其后仍在同处继续就劳,纵无刑事处分仍未获许可。非法状态是否由本人行为造成,带来完全相反之结论。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故提出2点。
第1点,资料。审判裁判书与确定相关文件、户籍记载之变动、家人生活状况等资料,均属核心。溯及丧失国籍之经过,宜按时序整理呈现。
第2点,故意过失之问题。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以故意过失为要件之运作长年沿袭,惟如本案在本人不知情之下即生违反状态之场合,该运作之妥当与否即受正面质问。松村大介律师正就此论点提起诉讼争执。现阶段无从给出断定结论,惟自违反审查阶段即主张不可归责,意义甚大。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载入案例集者每年仅20件左右摘录,仅占实际许可件数极小部分。纵然找不到经过相同之许可例,亦不因此即无获准可能。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里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惟本所并非谓必可推翻。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于失去在留资格后认知与日本人女性所生子女。纵然国籍国之公文书几近全无,本所仍逐一累积显示生活实质之资料,并对照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之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之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因身分关系变动而失去在留资格时,以资料显示经过与本人无涉,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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