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3年・监护养育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非法残留约4年9个月仍获定住者(1年)|指引第2之2(1)正面发挥作用的案例(D类型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养育持日本国籍之子女时,在留特别许可如何判断,本案例即为一例。令和3年分案例集之中,D类型(其他)许可第3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许可,获定住者(1年)。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暴露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约5年,违反期间约4年9个月,无刑事处分。在留希望理由为监护养育日本人亲生子女;特记事项记载:本人监护养育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子女年龄、就学状况与婚姻关系并无记载,自案例集无从判明。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本案判断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与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1):与未成年且未婚之日本人亲生子女相当期间同居并监护养育,属特别考量之积极要素。本案重心即在此处。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
- 积极要素:与家人共同在本邦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明确列入乃令和6年3月修订(依据参议院附带决议14项)。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约4年9个月,几乎贯穿在日约5年之全部。长期化明确定位为消极要素出自令和6年修订,本案当时则谓积极与消极皆有可能。
- 第2之3所列素行不良之情事并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在日期间几乎全部处于非法在留,本案仍获许可。使天秤倾斜者,可读为现实监护养育持日本国籍之亲生子女,以及自行出头。同年D类型之不许可第1案例,当事人以愿与在日本之成年同国人子女共同生活为由请求在留,惟因窃盗受有罪判决且另有前科2件而未获许可。与子女之关系能否搭上第2之2(1)所举类型,以及素行方面是否存在消极要素,即为分歧所在。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故以举证为中心提出2点。
第1点,监护养育之实质。同居状况、家计一体性、与学校及保育之往来、陪同就医、日常养育之分担等资料,均属核心。子女国籍与亲子关系之公文书固属前提,更须有确实在养育之事实依据。
第2点,提出之阶段。手续自违反调查至异议申出逐段推进,在留特别许可虽属最后判断,惟至该阶段才行动往往已不及。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所需资料因案而异)。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20件左右。故纵然找不到与自身相似情事之许可例,亦不等于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惟本所无从承诺可以推翻既有倾向。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遭逮捕、起诉。结婚与认知一度不获当局受理,本所自宪法角度交涉促其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曾有20余岁女性当事人被指为特殊诈骗之取款人,本所就指示者之欺骗与胁迫状况、犯意欠缺等综合主张,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之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之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养育持日本国籍之子女时,如何以资料显示监护实质,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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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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