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3年・因脑疾患等后遗症被认定出国困难而获特定活动(6月)|为疗养而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D类型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为治病疗养而请求在留,前景如何,本案例给出线索。令和3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于令和4年5月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许可第1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许可。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暴露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约2年2个月,违反期间约2年1个月,无刑事处分。在留希望理由为治病疗养;特记事项记载:因脑疾患等所致后遗症,被认定出国困难。许可内容为特定活动(6月)。婚姻与子女方面并无记载,病情细节案例集亦未载明。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本案判断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与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7(1):人道考量。该项列举在本邦治疗之必要性等,而本案所载为因后遗症出国困难,可读为已作契合该项旨趣之情事获得评价。
- 积极要素・第2之9:自行出头。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约2年1个月。长期化明确定位为消极要素出自令和6年修订。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之事实。究竟对应哪一款,须查对条文确认。第2之3所列素行不良之情事并无记载。
- 许可为特定活动(6月)这一有期限之资格,可读为旨在于情事持续期间内准许在留。
分水岭在哪里
使天秤倾斜者,可读为出国本身即属困难之身体状况,以及自行出头一点。为对应情事之暂时性,在留资格亦选用有期限之特定活动(6月)。同年D类型之不许可第2案例,当事人非法入国后在日约16年4个月全部处于非法在留,另有被退去强制经历,且理由栏仅载在本邦有生活基础。人道考量所指具体情事之有无,恰成对照。
律师评注
本案并无刑事处分,故以举证与程序设计为中心提出3点。
第1点,医学上之依据。诊断书、治疗经过、今后展望,以及能否承受长途旅行之医师意见,均属核心。所请求之在留期间,宜与该展望相互契合。
第2点,提出之时机。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医学资料须自违反审查阶段即行提出。
第3点,获准之后之展望。既属有期限之资格,情事持续时之更新与情事消解时之应对,宜事先整理清楚。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载入案例集者每年仅20件左右,并非该年判断之全部。纵然找不到基于健康情事获准之例,亦不等于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惟本所无从承诺可以推翻既有倾向。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遭逮捕、起诉。结婚与认知一度不获当局受理,本所自宪法角度交涉促其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之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之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因健康情事难以出国之时,医学依据在何阶段提出,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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