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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3年・与8岁子女在日约6年1个月全部处于非法残留,因被退去强制经历而不许可|父母违反履历盖过子女情事的案例(C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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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3年・与8岁子女在日约6年1个月全部处于非法残留,因被退去强制经历而不许可|父母违反履历盖过子女情事的案例(C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令和3年・与8岁子女在日约6年1个月全部处于非法残留,因被退去强制经历而不许可|父母违反履历盖过子女情事的案例(C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过往曾遭退去强制之履历,会如何影响子女之情事。令和3年分案例集之中,C类型(外国人家庭)不许可第2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不许可。本人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在日约6年1个月,违反期间亦约6年1个月,即在日期间全部处于非法在留。暴露端绪为警察逮捕。子女1人,同为非法残留,在日约6年1个月,违反期间约6年1个月,8岁(年龄系特别审理官判定时之年龄)。本人另有被退去强制经历。刑事处分并无记载,子女就学状况自案例集之记载亦无从判明。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本案判断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与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3):子女8岁而在日约6年1个月,故在本邦就学期间或有相当程度。惟就学状况并无记载,是否满足该项要件无从判断。
  • 积极要素: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明确列入乃令和6年3月修订。
  • 消极要素・被退去强制经历:本案系一度遭退去强制之后再度违反,大幅削减积极要素之份量。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贯穿在日期间全部,约6年1个月。长期化明确定位为消极要素出自令和6年修订。
  • 本案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为警察逮捕)。第2之3所列素行不良之情事并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子女情事固可作积极要素发挥,惟父母之被退去强制经历可读为已将其盖过。同年C类型之许可第1案例,含2名12岁子女在内之一家4口共同出头申告,本人在日约19年之中违反仅约1年10个月。在留履历之中是否存在正规在留期间,以及是否自行出头,在C类型之中反复成为结论分歧之所在。

律师评注

本案刑事处分并无记载,故以初期应对与争执阶段为中心提出2点。

第1点,暴露端绪。因警察逮捕而暴露,即失去第2之9出头申告这一积极要素。有被退去强制经历时,须就再度入国或在留之经过加以说明,而该说明能否由自行出头之场合作出,差异甚大。

第2点,争执阶段之设计。若未先决定在违反审查、口头审理、异议申出何一阶段提出何物即贸然推进,争点将于事实上被封。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子女在学状况、与地域之往来、生活实质等资料,宜在认定之前提出(所需资料因案而异)。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20件左右刊载,仅占实际许可件数极小部分。纵然未见有被退去强制经历者获准之公开案例,亦不因此即无获准可能。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里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惟本所并非谓必可推翻。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以观光目的来日,与日本人女性生育子女后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在遭逮捕、起诉。结婚与认知一度不获当局受理,本所自宪法角度交涉促其成立,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亦承办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审判对象案件及全球报道之案件,并多次处理中国籍当事人之重大案件。

多数罪名之下,纵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之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之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愈是有被退去强制经历之案件,在暴露之前先做什么,愈能左右结论。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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