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3年・与2岁子女同处非法残留,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纵获缓刑仍不许可|入管法24条4号チ之结构决定结论的案例(C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有子女是否即可留在日本,本案例给出一个答案。令和3年分案例集之中,C类型(外国人家庭)不许可第1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不许可。本人违反态样为药物法令违反及非法残留,暴露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约3年7个月,违反期间约9个月。子女1人,同为非法残留,在日约2年7个月,违反期间约5个月,2岁(年龄系特别审理官判定时之年龄)。本人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被判惩役1年6月、缓刑3年(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之原典表述,相当于现行法之拘禁刑)。被退去强制经历并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本案判断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与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6:药物法令违反。入管法24条4号チ以因药物关系法令违反受有罪判决者为退去强制事由,纵附缓刑亦该当。
- 消极要素:不符合第2之9,暴露端绪为警察逮捕。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约9个月,期间本身尚短。
- 积极要素・第2之2(3):子女2岁、在日约2年7个月,尚不属在本邦初等中等教育机构接受相当期间教育者。身为监护养育人之积极评价,经由该项亦难以发挥。
- 积极要素: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虽属考量对象,惟明确列入乃令和6年3月修订。
分水岭在哪里
违反期间仅约9个月,且有年幼子女,本案仍不获许可。使天秤回摆者,可读为因药物法令违反受有罪判决一点。同年C类型之许可第1案例,当事人与2名12岁子女在内之全家共同出头申告,一家4口获定住者(1年)。子女年龄与在本邦度过之期间、暴露端绪,以及素行方面消极要素之有无,带来完全相反之结论。
律师评注
第1点,此类型之实质胜负在刑事阶段。4号チ纵附缓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故把取得缓刑列为最终目标之方针,无从维持在留。若能于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即有余地使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本身不致发生。
第2点,毒品案件中,对持有或使用之认识往往成为争点。逮捕直后72小时乃通往羁押判断之分歧点,能否确保为当事人本人行动之翻译,直接左右供述之准确。
第3点,有年幼子女之案件既难以搭上第2之2(3),即须另行主张监护养育之实质与子女利益。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之案例每年仅约20件摘录,并非该年判断之全部。纵然公开案例中找不到毒品案件获准在留之例,亦不等于没有可能。本所在公开案例里不许可居多之助长非法就劳类型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继续争讼。本所无从承诺结果。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专注于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遭起诉,本所彻底分析证据,并经被告人询问与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裁判员审判对象案件及经报道之重大案件亦多有承办。
曾有特殊诈骗之收货人经数度再逮捕,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并就不当讯问提出抗议,全案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之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之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毒品案件之中,刑事阶段之方针设定往往直接决定在留之去向。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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