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3年・作成并行使内容虚伪之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虽由职员探知仍使一家4口获定住者(1年)|3名本邦出生子女受到评价的案例(C类型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令和3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C类型(外国人家庭)许可第2案例即为本案。结论为许可,一家4口均获定住者(1年)。本人违反态样为虚伪文书作成及行使,暴露端绪为入管职员探知,在日约24年(违反期间栏在原典中为空白)。子女3人均生于本邦:子1在留资格遭取消、在日约18年、18岁;子2非法残留、在日约11年、违反约3年7个月、11岁;子3非法残留、在日约4年11个月、违反约1年6个月、4岁(年龄为判定时之年龄)。记载显示:为使子1不正取得更新许可,本人作成内容虚伪之在留期间更新许可申请书并行使。刑事处分并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本案判断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与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3):子女3人在日期间与年龄重合,可读为生活全程在本邦度过。就学状况虽无记载,惟身为监护养育人之本人亦属该项对象。此外,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之保护必要性(明确列入乃令和6年3月修订)亦发挥作用。
- 消极要素・第2之3(イ):涉及伪装他国人在留资格之行为。本案系为使子1不正取得在留资格而提出虚伪申请,故有对应此项特别考量消极要素之余地。至于是否落入列举公文书伪变造等之(ウ),须斟酌文书性质另行检讨。
- 消极要素・第2之5:子2约3年7个月、子3约1年6个月处于非法在留。本案不符合第2之9之出头申告(端绪为职员探知)。
分水岭在哪里
既存在特别考量之消极要素,亦非自行出头,本案仍获许可。使天秤倾斜者,可读为子女3人均生于本邦,18岁、11岁、4岁各自之生活仅存于本邦,且本人在日已达约24年。同年C类型之不许可第1案例,当事人与2岁子女同处非法残留,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受有罪判决而未获许可。子女在本邦度过之时间厚度,以及消极要素之性质差异,可认即为结论分歧之所在。
律师评注
本案刑事处分并无记载,故提出2点。
第1点,凡涉虚伪文书之案件,对内容虚伪之认识往往成为争点。判断退去强制事由不问故意过失之运作长年沿袭,惟松村大介律师正就此点提起诉讼争执。及早争执有无认识,即成日后入管手续主张之基础。
第2点,子1之在留资格遭取消一点。取消程序中之应对,与日后违反审查、口头审理之主张不可分割。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全家在学与生活资料宜及早备妥。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载入案例集者每年仅20件左右。纵属素行方面存在消极要素之类型,如本案获准之例亦确有公开。本所办理之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同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本身之撤销。倾向只是起点,并非结论,惟本所无从承诺可以推翻。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之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另有女性当事人因助长非法就劳罪面临退去强制。本所在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里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并就退去强制事由是否不问故意过失这一向来实务,持续提起诉讼争执。
曾有20余岁女性当事人被指为特殊诈骗之取款人,本所就指示者之欺骗与胁迫状况、犯意欠缺等综合主张,取得不起诉处分。
多数罪名之下,纵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之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之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之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之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素行方面存在消极要素之时,如何显示家庭生活之实质,仍可能改变结论。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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