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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3年・诈欺被判懲役2年6月缓刑4年而不许可|婚姻约7月、违反期间仅约4月仍未获准的案例(B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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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3年・诈欺被判懲役2年6月缓刑4年而不许可|婚姻约7月、违反期间仅约4月仍未获准的案例(B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令和3年・诈欺被判懲役2年6月缓刑4年而不许可|婚姻约7月、违反期间仅约4月仍未获准的案例(B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违反期间仅约4月,若刑事处分较重,结论仍不会改变。本件出自令和3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4年5月公开)B类型(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3案例。

违反态样为刑罚法令违反及非法残留,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期间约6年8月,违反期间约4月,婚姻期间约7月,夫妻间无子女。配偶者的在留资格为「永住者」。刑事处分为依诈欺被判懲役2年6月、缓刑4年(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在现行法下相当于拘禁刑)。被退去强制经历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按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整理如下。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第2之6:诈欺的有罪判决。即使在财产犯之中,其反社会性亦被评价得较重。
  • 消极:端绪为警察逮捕,第2之9的出头申告不发挥作用。
  • 消极・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约4月,期间本身并不长。
  • 家族关系・第2之2(2):配偶者的「永住者」固属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但该项列为积极要素者,是准于第2之2(1)的家族关系,且以相当期间的共同生活为前提。婚姻约7月尚不足以发挥作用,夫妻间亦无子女。

分水岭在哪里

可与同为令和3年B类型的许可第4案例对照。该案婚姻期间约1年5月,同样短暂,配偶者为「定住者」,但夫妻间有未成年子女,端绪为出头申告,且无刑事处分;结论为许可,取得「定住者(1年)」。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方向检讨。本件之中,违反期间仅约4月这一点几乎未发挥作用,诈欺的有罪判决则浮到前面。婚姻期间较短的案件,若无子女存在或出头申告加以补足,天秤便难以倾斜。

律师评注

第一是缓刑与条文的关系。本件之刑附全部缓刑,并不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リ(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然而非法残留这一退去强制事由依然存在,有罪判决则作为第2之6的消极要素沉重发挥作用。「因为拿到缓刑,所以可以留在日本」这种理解,并未把24条各款的结构考虑在内。若在刑事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本有不使该消极要素发生的余地。

第二是故意与共谋的认识。诈欺案件之中,是否知悉自己的行为处于何种架构之内、与指示者之间是否互通意思,均可能成为争点。另一方面,入管实务长年沿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不需故意、过失的做法。松村大介律师正就其当否提起诉讼并在争讼之中,此论点尚无法先行给出结论。自刑事阶段即争认识问题,会成为其后主张的土台。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并非该年判断的全貌。同种不许可例连成一片,并不表示任何案件都无获准余地。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多为不许可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在被指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案件中,本所综合主张指示者的欺瞒与胁迫状况、犯意不存在等,取得不起诉处分。

一位因助长非法就劳被追诉、面临强制退去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过失」这一实务做法的当否提起诉讼。该案件在公开案例多为不许可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获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自被怀疑涉及诈欺之时起,即须以对在留的影响为着眼点争执认识问题。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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