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3年・婚姻仅约1年5月仍获在留特别许可|配偶者为定住者、有1名未成年子女、非法残留约1年10月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4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婚姻期间尚不足一年半,仍有获准的例子。本件出自令和3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4年5月公开)B类型(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4案例,结论为许可,获得在留资格「定住者(1年)」。
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8年4月,其中违反期间仅约1年10月。婚姻期间约1年5月,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配偶者的在留资格为「定住者」。无刑事处分,被退去强制经历亦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按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整理如下。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第2之2(2):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家族关系中准于第2之2(1)者。配偶者的「定住者」落入此项。婚姻约1年5月这一短暂期间,由夫妻间未成年子女的存在予以补足。若配偶者持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则并不直接落入此项。
- 积极・第2之9:为申告非法滞留事实而自行出头。
- 积极・子女利益:在日本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令和6年修订所明示)。
- 消极・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约1年10月。约8年4月的在日期间中,大半并不计入违反期间。
- 消极・第2之6:构成退去强制理由的非法残留事实。
分水岭在哪里
可与同为令和3年B类型的不许可第3案例对照。该案婚姻期间约7月且无子女,配偶者为永住者;违反期间约4月,比本件更短,结论仍为不许可,其端绪为警察逮捕,并载有诈欺的有罪判决。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方向检讨。两案的婚姻期间均短,但本件有夫妻间子女与出头申告,不许可第3案例则有刑事处分。可读为短暂的婚姻期间,仍留有由子女存在与暴露端绪加以补足的余地。
律师评注
第一是违反期间较短案件的意涵。一般而言,在日期间的大半并不计入违反期间的案件,可把此前的在留实绩整理为朝积极方向的情事。纳税与社会保险的记录,在此具有印证意义。
第二是提交的阶段。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向法务大臣异议申出的次序推进。指引注4载明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显示配偶者在留资格的文件、子女出生与健检的记录、显示同居的资料,宜在违反审查阶段即行提出。所需资料逐案不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并未网罗该年的判断,仅止于每年约20件的摘录。找不到与自身情事相同的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多为不许可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一位因助长非法就劳被追诉、面临强制退去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过失」这一实务做法的当否提起诉讼。该案件在公开案例多为不许可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亦办理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受到广泛报道的案件,并累积了中国籍当事人重大案件的经验。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获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婚姻期间较短之时,家庭的形态与进入程序的方式,仍可能改变评价。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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