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3年・配偶者为定住者而获在留特别许可|非法残留约7年3月、配偶者有持日本国籍未成年亲生子女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非法残留已逾7年,仍获准以「定住者」在留。本件出自令和3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4年5月公开)B类型(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2案例,结论为许可,获得在留资格「定住者(1年)」。
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10年3月,违反期间约7年3月,婚姻期间约3年5月,夫妻间无子女。配偶者的在留资格为「定住者」,案例集载明配偶者有持日本国籍的未成年亲生子女。无刑事处分,被退去强制经历亦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按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整理如下。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第2之2(2):与持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家族关系中准于第2之2(1)者。配偶者的「定住者」属别表第二,婚姻约3年5月支撑该评价。若配偶者持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则并不直接落入此项。
- 积极・第2之9:为申告非法滞留事实而自行出头。
- 积极・子女利益:配偶者的亲生子女为持日本国籍的未成年者。本人与该子女的称谓关系从案例集记载无法判明,但家人在日本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属令和6年修订所明示的积极要素。
- 消极・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约7年3月。长期化被明示列为消极要素始于令和6年修订。
分水岭在哪里
可与同为令和3年B类型的不许可第2案例对照。该案婚姻期间约9年11月,远长于本件,配偶者亦为永住者,结论却是不许可;其端绪为警察逮捕,有窃盗未遂的有罪判决与同种前科,且案例集载明配偶者已无继续婚姻的意思。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方向检讨。两案并置可见,分开结论者并非婚姻期间的数字,而是婚姻关系是否仍在延续,以及有无因刑事处分而生的消极要素。
律师评注
第一是家族关系举证的搭建。本件之中,配偶者持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其亲生子女又持日本国籍且尚未成年,均作为显示家庭生活基础的情事发挥作用。可考虑把配偶者的在留卡、住民票、子女的在籍与健检记录整理成一组相互印证的资料。所需材料各案不同。
第二是逾7年非法在留的定位。令和6年3月修订之后,长期化已成明示的消极要素,但这段时间里建立的与地区社会的关系、纳税状况,仍留有另行作为积极要素被考量的空间。同种情事在今日如何评价,须结合修订后的运行情况另作检讨。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只是该年所作判断中的一部分摘录。找不到组合相近的许可例,并不能证明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多为不许可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一位因助长非法就劳被追诉、面临强制退去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过失」这一实务做法的当否提起诉讼。该案件在公开案例多为不许可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获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有些场合,被追问的并非婚姻年限的长短,而是这段关系是否仍在延续。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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