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3年・因卖春周旋的有罪判决而不许可|在日约23年10月、婚姻约2年2月仍未获准的案例(A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在日期间已超过20年,结论仍未改变。本件出自令和3年分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4年5月公开)A类型(配偶者为日本人)不许可第4案例。
违反态样为卖春周旋及非法残留,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期间长达约23年10月,违反期间则约8月。与日本人配偶者的婚姻期间约2年2月,夫妻间无子女。刑事处分为依卖春防止法违反被判懲役2年、缓刑3年(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在现行法下相当于拘禁刑)。特记事项载有赌博的罚金前科。案例集记载简洁,本文亦不逾越其范围。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按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整理如下。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第2之3(エ):自行卖春或令他人卖春等显著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周旋落于此项之下。
- 消极・第2之6:构成退去强制理由事实的反社会性。其他罪名的前科亦一并纳入评价。
- 消极:端绪为警察逮捕,第2之9的出头申告不发挥作用。
- 积极・第2之2(1)(ウ):与日本人配偶者的婚姻约2年2月。约23年10月在日所形成的生活基础,亦可能作为与地区社会的关系被纳入考量。
分水岭在哪里
可与同为令和3年A类型的许可第4案例对照。该案在日约11年9月,短于本件,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违反期间长约11年9月,婚姻期间约3年9月且无子女,结论仍为许可;其端绪为出头申告,且无刑事处分。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方向检讨。两案之差并非在日期间或违反期间,而是落入第2之3(エ)的素行消极要素与刑事处分的存在。长年在日所积累的生活基础,尚不足以超过此类型的消极要素。
律师评注
第一,仅看刑罚种类无法作出判断。本件之刑附全部缓刑,并不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リ(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然而入管法24条对从事与卖春直接相关业务之情形,另定有不以受刑罚为要件的退去强制事由;具体该当哪一款,须逐案核对条文确认。若在刑事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结果确有改变的余地,但就不以刑罚为前提的款项而言,仅凭不起诉未必即可解消问题。
第二是争取的阶段。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向法务大臣异议申出的次序推进。若要把长期在日构筑为积极要素,则须在违反审查阶段即呈现与地区社会的关系、纳税状况、第三者的支援等。依指引注4,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并非该年判断的全貌。找不到同类型的许可例,并不能证明可能性不存在。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多为不许可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本所具备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受到全球报道案件的承办实绩,中国籍当事人的重大案件亦已多次经办。
一位因助长非法就劳被追诉、面临强制退去危机的女性案件中,本所正就「退去强制事由不需故意、过失」这一实务做法的当否提起诉讼。该案件在公开案例多为不许可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即使获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遭到退去强制,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在留前景并非仅由刑度或在日年数决定,仍须依罪名逐一审视条文的结构。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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