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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3年・违反麻药及精神药品取缔法获缓刑仍不许可|婚姻约3年8月、与配偶者正在协议离婚的案例(A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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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3年・违反麻药及精神药品取缔法获缓刑仍不许可|婚姻约3年8月、与配偶者正在协议离婚的案例(A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令和3年・违反麻药及精神药品取缔法获缓刑仍不许可|婚姻约3年8月、与配偶者正在协议离婚的案例(A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即使获得缓刑,在留亦未必得保」这一结构,在本案例中显现得相当清楚。本件出自出入国在留管理厅令和4年5月公开的令和3年分案例集,属A类型(配偶者为日本人)不许可第3案例。

违反态样为药物法令违反及非法残留,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期间约8年6月,违反期间约11月,与日本人配偶者的婚姻期间约3年8月,夫妻间无子女。刑事处分为依麻药及精神药品取缔法违反被判懲役1年6月、缓刑3年(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在现行法下相当于拘禁刑)。特记事项载明与配偶者正在协议离婚。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按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整理如下。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第2之6:药物法令违反的反社会性。入管法24条4号チ把药物相关法令违反的有罪定为退去强制事由,附缓刑之情形亦不排除。
  • 消极:端绪为警察逮捕,第2之9的出头申告不发挥作用。
  • 消极・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约11月,期间本身并不算长。
  • 家族关系・第2之2(1)(ウ):婚姻虽有约3年8月,但正在协议离婚,与「婚姻稳定且成熟」的评价难以并存。

分水岭在哪里

可与同为令和3年A类型的许可第3案例对照。该案违反期间约7年3月,远长于本件,却获许可;其婚姻期间约8年7月,有1名未成年子女,端绪为出头申告,且无刑事处分。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方向检讨。本件违反期间仅约11月却仍不许可,可读为药物法令违反这一消极要素的重量,与家族关系的积极要素因协议离婚而正在流失,两者叠加所致。

律师评注

第一是不起诉处分的意义。入管法24条4号リ以被处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者为退去强制事由并排除全部缓刑,但药物相关法令违反另有4号チ规定,附缓刑亦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故药物案件中,纵以取得缓刑为目标,在留问题依然存留。若在刑事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本有不使退去强制事由该当性发生的可能。

第二是故意的问题。是否认识到持有或使用,会不会并不知悉他人托付之物的内容,药物案件中认识之有无往往是核心争点。另一方面,入管实务长年沿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不需故意、过失的做法。松村大介律师正就其当否提起诉讼并在争讼之中,此论点尚无法先行给出结论。自刑事阶段即彻底争认识问题,会成为其后主张的土台。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并未网罗该年的判断。药物案件的不许可例连成一片,并不表示任何案件都无获准余地。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多为不许可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在因觉醒剂取缔法违反(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当事人案件中,本所以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经报道的案件,本所亦有承办经验。

一位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案件中,本所与当局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药物案件即使获得缓刑,退去强制事由依然存留,故本所以起诉前取得不起诉处分为最优先目标。自会见的初动直至公判结审,全部工程均由松村律师本人直接担当;所内常驻熟悉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亦可与合作行政书士一站式办理。

结语

药物案件之中,取得缓刑与守住在留,本属两个不同的问题,这是一切的出发点。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主要专注领域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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