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4年・以家族滞在在留期间为稼动目的行使伪造在留卡而不许可|希望与配偶继续同居仍未获准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6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本件为令和4年分案例集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6案例,结论为不许可。暴露端绪为警察逮捕,违反态样为行使伪造在留卡。在日约9月,违反期间一栏原文为斜线。刑事处分为因违反入管法(行使伪造在留卡)判惩役1年6月、缓刑3年(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文表述,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作为不许可理由记载的情事为:以「家族滞在」在留期间,为稼动目的行使伪造在留卡;希望在留的理由为,与持「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资格的配偶继续同居。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消极要素如下:
- 第2之3(ウ):在留卡等的伪造变造、不正受领交付、行使、持有,已明示为特别考量的消极要素。
- 第2之6:退去强制理由事实的反社会性。
- 在日仅约9月,显示在本邦定着的情事甚为薄弱。
- 因警察逮捕而暴露,不符合第2之9的「自行出头」。
作为积极要素主张者为与配偶继续同居,然配偶的在留资格为「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属别表第一的在留资格。第2之2(2)所列积极要素,系与永住者、特别永住者、日本人配偶者等、永住者配偶者等、定住者这类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家庭关系,本件并不落于其中。本件判断作出于修正法施行前,亦在修订之前。
分水岭在哪里
不过,配偶持别表第一在留资格而获准者亦有其例。同为令和4年的B类型(配偶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4案例,配偶持「留学」,当事人获准「家族滞在(1年4月)」;该案系出头申告、无刑事处分,违反期间亦仅约5月。与本件的差异,并不在配偶在留资格的种类,而在有无涉及公文书伪造的行为,亦即素行。
律师评注
第一,是退去强制事由的构造。对以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者,入管法置有构造:因入管法上特定之罪受有罪判决时,不问实刑或缓刑,均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具体该当哪一款,须逐案核对条文确认)。本件系「家族滞在」在留期间的案件,纵附缓刑仍进入退去强制程序。若在刑事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便有不使退去强制事由本身成立的余地,惟不能断言。第二,此类型中,对「系伪造」的认识这一故意内容可成为争点。受迫于工作需要的经过、卡片入手的经过,同时关系量刑与入管程序。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不需要故意、过失的传统运作是否妥当,松村大介律师现正在诉讼中提出质疑。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约20件摘录,所载倾向并不直接等同于个别结论。本所在公开案例里不许可居多的助长非法就劳类型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继续争讼。惟涉及在留卡伪造的行为属沉重消极要素,本所无法承诺结果。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被指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案件中,本所依通信记录综合主张指示者一方的欺瞒与胁迫状况、犯意不存在,取得不起诉处分。对伪造文书的认识有争议的案件,本所以同样方法应对。
本所把取得不起诉处分放在最优先位置。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走向退去强制。
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不同,是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也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对应。
结语
在留特别许可与否,系就积极要素与消极要素作整体衡量后的判断。在被迫超出在留资格范围工作之时,先行向律师咨询尤为重要。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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