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4年・永住者因侵入住居、强盗致伤、违反觉醒剂取缔法判惩役6年,在日约15年11月仍不许可(D类型不许可第4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本件为令和4年分案例集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4案例,结论为不许可。暴露端绪为警察逮捕,违反态样为药物法令违反与刑罚法令违反。在日约15年11月,违反期间一栏原文为斜线。刑事处分为因侵入住居、强盗致伤、违反觉醒剂取缔法判惩役6年(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文表述,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作为不许可理由记载的情事为:在留资格为「永住者」;希望在留的理由为在本邦有生活基础。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消极要素如下:
- 第2之6:退去强制理由事实的反社会性。含侵害身体的犯罪与药物法令违反并存。
- 第2之3:可评价为素行不良的情事。
- 因警察逮捕而暴露,不符合第2之9的「自行出头」。
积极要素仅止于以「永住者」在留约15年11月的生活基础。家庭关系并无记载,读不出符合第2之2各款的情事。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指引修订之前。
分水岭在哪里
同为令和4年D类型的许可第7案例,当事人在日约30年5月,因罹患需持续治疗的疾病、难以自力生活而获「特定活动(1年)」。本件在日约15年11月,在留资格亦为「永住者」,然含侵害身体的犯罪与药物法令违反所致长期实刑,其消极要素之重远超生活基础这一积极要素。在留的长短与在留资格的稳定性,本身并不导出结论。
律师评注
第一,是退去强制事由的构造。入管法24条4号チ规定,药物相关法令违反的有罪不问实刑或缓刑,均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同号リ则把处无期或逾1年拘禁刑者列为退去强制事由,而全部缓刑者除外。本件可同时符合两者;在现行法之下,依50条1项但书,仅在「不许可在留将欠缺人道考量的特别情事」存在时方可获准。第二,正因此构造,药物案件中起诉前阶段的活动具有决定意义。倘就药物部分取得不起诉处分,至少4号チ的该当性便有不发生的余地。惟本件刑事处分涉及多个罪名,不能断言。第三,多罪名合并的案件中,须依各罪名在入管法上待遇不同这一点,订立辩护方针。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约20件摘录,未获公开的案件为数众多。本所在公开案例里不许可居多的助长非法就劳类型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继续争讼。惟药物法令违反与伴随重大暴力的犯罪并存之案件,消极要素极为沉重,本所无法承诺结果。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对因违反觉醒剂取缔法(营利目的持有)被起诉的当事人,本所通过彻底的证据分析与被告人询问、反询问取得无罪判决。 本所也办理过国民参审对象案件与经国际报道的重大案件。
本所把取得不起诉处分放在最优先位置。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走向退去强制。
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不同,是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也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对应。
结语
在留特别许可与否,系就积极要素与消极要素作整体衡量后的判断。多个罪名成为问题的案件中,须依各罪名在入管法上的待遇订立方针。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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