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4年・以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期间行使伪造在留卡而不许可|纵获缓刑仍未获准在留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本件为令和4年分案例集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1案例,结论为不许可。暴露端绪为警察逮捕,违反态样为刑罚法令违反。在日约8年5月;违反期间一栏原文为斜线,可读为本件不伴随非法残留或非法入国。刑事处分为因违反入管法(行使伪造在留卡)判惩役1年6月、缓刑3年(惩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文表述,相当于现行法的拘禁刑)。作为不许可理由记载的情事为:本人原以「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留;希望在留的理由为在日本工作并把女儿从本国接来。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消极要素十分明确。
- 第2之3(ウ):在留卡等公文书的伪造变造、不正受领交付、行使、持有,已明示为特别考量的消极要素。本件直接落于此项。
- 第2之6:退去强制理由事实的反社会性。
- 因警察逮捕而暴露,不符合第2之9的「自行出头」。
所载情事中找不到积极要素。把女儿从本国接来仅属将来的期望,并非现存于本邦的家庭关系。约8年5月在留所形成的生活基础虽可成为考量对象,惟其内容从记载无法判明。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与指引修订之前。
分水岭在哪里
依第3的判断方法,本件在积极要素一侧几乎无材料可举,仅余涉及公文书伪造这一沉重消极要素。同为令和4年D类型的许可第2案例,当事人因亲子关系不存在审判确定而在本人意思之外丧失日本国籍,并主动出头而获准。分开结论者并非是否持有在留资格,而是违反发生的经过与素行。纵原持有在留资格,若有涉及公文书伪造的行为,结论仍难以推翻。
律师评注
第一,是刑事阶段的意义。对以别表第一在留资格在留者,入管法置有一项构造:因入管法上特定之罪受有罪判决时,不问实刑或缓刑,均构成退去强制事由(具体该当哪一款,须逐案核对条文确认)。本件纵附缓刑仍进入退去强制程序;若在刑事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便有不使退去强制事由本身成立的余地。虽不能断言,但把取得缓刑当作最终目标的思路,在在留层面并不奏效。第二,伪造在留卡案件中,对「系伪造」的认识这一故意内容可成为争点。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不需要故意、过失的传统运作是否妥当,松村大介律师现正在诉讼中提出质疑,结论无法预先取得。惟自刑事阶段即细致争执认识内容,会成为入管程序中主张的基础。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约20件摘录,所载类型的倾向并不直接等同于个别结论。本所在公开案例里不许可居多的助长非法就劳类型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继续争讼。惟涉及公文书伪造的行为属沉重消极要素,本所无法承诺结果。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被指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案件中,本所依通信记录与本人供述经过,综合主张指示者一方的欺瞒与胁迫状况、犯意不存在,取得不起诉处分。
本所把取得不起诉处分放在最优先位置。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走向退去强制。
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不同,是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也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对应。
结语
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取决于积极要素与消极要素的整体权衡。涉及伪造文书的案件中,自刑事阶段即细致争执认识内容,会左右其后的程序。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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