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4年・罹患需持续治疗的疾病、难以自力生活者获特定活动(1年)|在日约30年5月、非法入国仍取得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D类型许可第7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本件为令和4年分案例集D类型(其他)许可第7案例,结论为许可,获得「特定活动(1年)」。暴露端绪为出头申告,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在日期间与违反期间均约30年5月,无刑事处分。特记事项载明:本人罹患需持续治疗的疾病,难以自力生活。希望在留的理由为在本邦接受疾病治疗。疾病内容与治疗的细节,案例集并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积极要素如下:
- 第2之7(1):因难病等而需在本邦接受治疗,属人道考量上特别考量的积极要素。本件明载持续治疗的必要与自力生活的困难,直接落于该要素。
- 第2之9的「自行出头」。
- 约30年5月的在留使本邦已有生活基础。
消极要素为:违反态样属非法入国(第2之6),以及长达约30年5月的非法在留期间(第2之5)。鉴于令和6年修订已把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今日对同样期间的评价会受到更慎重的检讨。本件判断作出于修正法施行前,亦在修订之前。
分水岭在哪里
使天秤倾斜的,可读为需持续治疗且难以自力生活这一情事。纵有约30年5月这一极长期非法在留的沉重消极要素,在人道考量正面发挥作用的场合,结论仍可能不同,本件即为一例。同为令和4年D类型的不许可第5案例,当事人为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的日系第2代,却在药物法令违反的缓刑期间内参与走私觉醒剂未遂案件,显示仅凭长期在留或身分关系并不足够。
律师评注
第一,医学资料构成判断的核心。以诊断书、治疗经过、今后的治疗计划、就诊与照护必要性的资料,呈现持续治疗的需要。同时,就于本国难以获得同等治疗的情事,亦须以资料呈现。第二,是支援体制。支撑日常生活的亲属或支援者是否存在、医疗费负担的展望,关系到在留的继续在现实上是否可行。第三,是举证时机。依指引注4,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须自违反审查阶段即备齐资料。所需资料因个别情事而异,敬请作为一般性整理阅读。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约20件摘录,未获公开的案件为数众多。找不到相同情事的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在公开案例里不许可居多的助长非法就劳类型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继续争讼。本所无法承诺结果。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即使国籍国几乎无法出具公文书,本所仍逐一累积显示生活实质的资料,并对照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当事人系失去在留资格后认知与日本女性所生子女者)。
本所把取得不起诉处分放在最优先位置。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走向退去强制。
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不同,是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也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对应。
结语
在留特别许可与否,系就积极要素与消极要素作整体衡量后的判断。涉及治疗需要的案件中,及早备齐医学资料与支援体制十分重要。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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