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4年・幼时入国并在本邦教育机构接受教育者获定住者(1年)|在日约18年9月、非法入国仍获准的案例(D类型许可第6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本件为令和4年分案例集D类型(其他)许可第6案例,结论为许可,获得「定住者(1年)」。暴露端绪为出头申告,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在日期间与违反期间均约18年9月,无刑事处分。特记事项载明:本人幼时入国,并在本邦的教育机构接受教育。希望在留的理由为在本邦有生活基础。被退去强制经历方面并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积极要素如下:
- 第2之2(3):该项把在本邦初等中等教育机构受相当期间教育者列为积极要素,本件明载曾在本邦教育机构受教育。惟于本国受初等中等教育有困难的情事,以及融入地域社会的状况,从记载均无法判明。
- 第2之9的「自行出头」。
- 自幼成长于此,在本邦已有生活基础。
消极要素为:违反态样属非法入国(第2之6),以及长达约18年9月的非法在留期间(第2之5)。因令和6年修订已把非法在留期间的长期化明确列为消极要素,今日以相同情事申请时,须把该期间内所建立的生活内容具体举证为积极要素。本件判断作出于修正法施行前,亦在修订之前。
分水岭在哪里
使天秤倾斜的,可读为幼时入国、在本邦教育机构受教育,并在本邦度过人格形成时期。约18年9月的非法在留固属沉重消极要素,但该期间同时正是在本邦成长的期间,此为本件的结构。同为令和4年D类型的不许可第3案例,当事人以「永住者」在留约12年9月,却因诈骗与盗窃受有罪判决,显示结论并不取决于在留期间的长短。
律师评注
第一,是成长与教育的举证。以在学证明、毕业证明、成绩与社团活动记录、地域支援者的陈述书等,具体呈现受教育的期间与与地域社会的结合。第二,是于本国受教育的困难性。第2之2(3)把于本国受初等中等教育有困难的情事列为要素,故须呈现语言能力、于本国的生活经验有无、亲属所在等。第三,是举证时机。依指引注4,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须于违反审查与口头审理各阶段提出资料,且不宜未保留不服即服从认定与判定。本文仅属一般性解说,所需资料因案件而异。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所载每年仅约20件,未获公开的许可案例为数众多。因此,找不到与自身情事相同的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在公开案例里不许可居多的助长非法就劳类型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继续争讼。当然,这并不表示倾向可以被推翻。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本所在助长非法就劳案件中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后,仍从责任主义射程的角度,就退去强制事由判断不需要故意、过失的运作是否妥当提起诉讼。此外,本所也办理过自幼在本邦成长者的在留程序。
本所把取得不起诉处分放在最优先位置。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走向退去强制。
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不同,是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也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对应。
结语
在留特别许可的判断,取决于积极要素与消极要素的整体权衡。自幼在日本成长者的案件中,细致收集成长与教育的记录是起点。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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