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4年・由短期滞在转为非法残留,与6岁子女一同不许可|在日仅约2年4月的案例(C类型不许可第2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本件为令和4年分案例集C类型(与子女共同非法滞留的外国人)不许可第2案例,结论为不许可。暴露端绪为警察逮捕。本人(母)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在日约2年4月,违反期间约11月。子女1名、6岁,在日约2年4月,违反期间约11月。作为不许可理由记载的情事为:以「短期滞在」在留资格入国后转为非法残留。刑事处分与被退去强制经历,案例集均无记载。子女就学状况亦从案例集记载无法判明。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从所载情事看,可指出的积极要素有限。
- 第2之2(3)把在本邦初等中等教育机构受相当期间教育、于本国受初等中等教育有困难、且已融入地域社会的子女及其监护养育者列为积极要素;然本件子女在日仅约2年4月,记载中找不到足以说明符合该要件的材料。
- 因警察逮捕而暴露,亦不符合第2之9的「自行出头」。
- 令和6年3月修订所明示的子女利益保护必要性,在现行指引之下属考量对象,但第3「明显超过」的判断结构并未改变。
消极要素在于:「短期滞在」这一本仅限短期的在留基础届满后,仍继续在留约11月(第2之5、第2之6)。本件判断作出于修正法施行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分水岭在哪里
同为令和4年C类型的许可第2案例,子女2名分别14岁与9岁,在日期间均达10年前后,且全家一同主动出头。与本件的差异,可读为子女在本邦度过的年限、与地域社会结合的厚度,以及暴露端绪。违反期间仅约11月固可有利,然在日期间本身仅约2年4月,积极要素一侧未生厚度。子女年龄尚小、在本邦生活期间尚短之时,以家庭关系为轴的积极要素较易被评价为未达第2之2(3)所设想的厚度。
律师评注
第一,暴露端绪的差别并不细小。本件因警察逮捕而暴露,取得第2之9积极要素的机会已失。失去在留资格之时即行咨询,研究出头的时机与准备,本身即有意义。第二,是违反审查阶段的举证。子女的就学状况、入园入学的持续性、地域支援者的存在、于本国受教育有困难的情事,均须以资料提出。此阶段未提出的情事,日后再行主张,依指引注4亦不易获得考量。第三,令和6年修订把子女利益明示为积极要素,会影响今日以相同情事申请时的主张构成。惟在子女于本邦成长期间尚短的案件中,仍难称容易。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本案例集所载,仅为该年判断中约20件的摘录。公开案例中找不到与自身情事相同的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在公开案例里不许可居多的助长非法就劳类型中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本身的撤销继续争讼。公开案例的倾向只是检讨的起点。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对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以促成结婚与认知,并进行顾及入管法违反刑事审判的被告人询问与证人询问,最终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把取得不起诉处分放在最优先位置。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走向退去强制。
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与侦查机关指定的翻译不同,是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也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对应。
结语
在留特别许可与否,系就积极要素与消极要素作整体衡量后的判断。希望与子女一同在留时,及早研究出头的时机与资料准备十分重要。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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