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4年・有印公文书伪造受缓刑判决而未获准|婚姻5年4个月、有1名未成年子女但配偶者为「特定活动」的案例(B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婚姻年限与子女俱在,而公文书伪造成为问题的案件。本件出自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的令和4年分案例集,属B类型(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不许可第3案例。违反态样为刑罚法令违反,端绪为警察逮捕。在日期间约12年11月,婚姻期间约5年4月,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违反期间一栏在原文中为斜线。刑事处分为有印公文书伪造被判懲役2年、缓刑3年(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在现行法下相当于拘禁刑)。案例集所举者为配偶者持在留资格「特定活动」;本人的在留资格从案例集无法判明。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按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的评价要素整理如下。
- 积极:婚姻期间约5年4月,足以支撑相当期间的共同生活,夫妻间亦有未成年子女;令和6年修订所明示的子女利益保护必要性同样有发挥空间。
- 惟第2之2(2)列为特别考虑积极要素者,是与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家族关系。配偶者的「特定活动」属别表第一,并不直接落入。
- 消极・第2之6:公文书伪造这一退去强制理由的反社会性。第2之3(ウ)举出在留卡等公文书的伪造变造,本件是否落入该项从案例集记载无法判明;至少可读为作为损害公文书信赖的行为而被看得较重。
- 消极:端绪为警察逮捕,第2之9的出头申告并不发挥作用。
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方向检讨。对照同为令和4年B类型的许可第4案例:该案配偶者同属别表第一的「留学」,婚姻期间约1年6月且无子女,但违反仅非法残留、违反期间约5月,并自行出头而获准。本件虽备有婚姻年限与子女这两项积极要素,却因加入刑罚法令违反而使天秤回摆。可见家族关系的厚薄并不会自动抵消刑事处分的轻重。
律师评注
第一是刑事处分的定位。本件懲役2年附有缓刑,并不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リ所定的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本人符合哪一项退去强制事由,从案例集无法判明;不过刑事处分的内容直接影响评价这一结构并未改变。若当初取得不起诉处分,消极要素的核心便可能不致产生。第二,文书伪造的案件,争点可能落在对该文书系伪造的认识,即故意之有无。入管实务持续沿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不需故意、过失的做法,松村大介律师正就其当否提起诉讼。虽无法断言,但在刑事阶段细致地争认识,会成为其后入管程序主张的基础。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公开案例只是从该年处理的案件中摘出约20件而已。看不到相同组合的许可例,并不能当成结论。本所处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多为不许可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其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当然,本所无法保证倾向可被推翻。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在特殊诈骗收货人被多次再逮捕的案件中,本所以彻底的侦讯应对与对不当侦讯的抗议,取得全部不起诉处分。自初期即争认识与参与程度,会大幅改变结果。
另有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本所经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把取得不起诉处分放在最优先位置。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也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对应。
结语
与文书相关的犯罪,能把伪造的认识争到什么程度,会影响在留的前景。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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