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4年・非法残留7年6个月仍获在留特别许可|配偶者为永住者、怀有夫妻间子女而获「永住者の配偶者等」(1年)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这是在夫妻间子女出生之前即取得许可的案件。本件出自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的令和4年分案例集,属B类型(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3案例,结论为许可,获得在留资格「永住者の配偶者等」(1年)。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8年6月,违反期间长达约7年6月。婚姻期间约1年6月,夫妻间尚无子女,而案例集记载其怀有夫妻间的子女。配偶者持在留资格「永住者」,无刑事处分,被退去强制经历亦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按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的评价要素整理如下。
- 积极・第2之2(2):配偶者的「永住者」属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与之的家族关系被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
- 积极・子女利益:怀孕这一情事,可读为准于第2之2(1)所举的「夫妻间有子女」而支撑婚姻的安定,也连接到令和6年修订所明示的子女利益保护必要性。另需说明,第2之7的人道上考虑所举的是罹患难病等治疗必要性,怀孕难以说直接落入该项。
- 积极・第2之9:自行出头。
- 消极・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约7年6月,属长期。此点在令和6年修订中已明确列为消极要素,若以相同情事在今日申请,评价可能比过去更严。
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方向检讨。可与同为令和4年B类型的不许可第1案例对照:该案配偶者同为永住者,但婚姻期间仅约11月,夫妻间无子女,系因职员探知暴露,且在本国另有2名未成年亲生子女。本件违反期间虽长达7年6月,却叠加了怀孕这一具体情事与出头申告。可读为纵使同处别表第二配偶者的框内,其内部家庭实质的具体程度仍会分开结论。
律师评注
第一,怀孕中的案件受时间制约甚强。母子健康手册、医师诊断书、显示预产期的资料,都应在违反审查与口头审理阶段之前提出。指引注4明示,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因此宜避免等到生产之后才提出主张的搭建方式。第二,非法在留虽已逾7年,出头申告仍然发挥作用。惟令和6年修订已把期间长期化本身列为消极要素,期间较长者须准备把这段期间内建立的生活实质呈现为积极要素。第三,配偶者为永住者这一事实,应及早明确呈现。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登载约20件,并非获准案件的全部。感到公开资料里找不到自身类型时,不必就此断定结论。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接连不许可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惟本所不能承诺相同结果。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以观光目的来日的当事人与日本女性生育子女,却失去在留资格并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当局一度以婚姻与认知未完成为由不予受理,本所经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该案同样受子女出生所带来的时间制约。
本所把取得不起诉处分放在最优先位置。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也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对应。
结语
面临生产的案件,何时提出哪份资料这一时间设计,会左右结论。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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