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4年・因入管职员探知暴露仍获在留特别许可|配偶者为定住者、有1名未成年子女而获「定住者」(1年)的案例(B类型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并非自行出头,而是被入管职员探知而暴露的案件,同样有获准的例子。本件出自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的令和4年分案例集,属B类型(配偶者为正规在留外国人)许可第1案例,结论为许可,获得在留资格「定住者」(1年)。违反态样为非法残留,端绪为职员探知。在日期间约2年,违反期间亦约2年,即在日生活几乎全程处于非法残留状态。婚姻期间约2年2月,夫妻间有1名未成年子女,配偶者持在留资格「定住者」。无刑事处分,被退去强制经历亦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按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的评价要素整理如下。
- 积极・第2之2(2):配偶者的「定住者」属别表第二的在留资格。该项把与别表第二在留资格者的家族关系中准于第2之2(1)者,列为特别考虑的积极要素。婚姻期间约2年2月与夫妻间的子女,支撑了这一评价。
- 积极・子女利益:令和6年修订所明示的、与家人共同生活这一子女利益的保护必要性。
- 消极:端绪为职员探知,第2之9的出头申告并不发挥作用。
- 消极・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约2年。
- 消极・第2之6:非法残留(入管法24条4号ロ)。
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方向检讨。可与同为令和4年B类型的不许可第1案例对照:该案同因职员探知暴露,配偶者为永住者,但婚姻期间约11月、夫妻间无子女,且在本国另有2名未成年亲生子女。端绪相同而结论分开,可读为纵使同处别表第二配偶者的框内,夫妻间子女的有无与婚姻年限,使家族关系的厚薄有别。
律师评注
第一,摘发型仍留有获准余地。既然缺少第2之9的积极要素,就须以资料把家族关系的举证补得更厚。第二,该举证应自违反审查阶段起步。程序依违反调查、违反审查(认定)、口头审理(判定)、向法务大臣异议申出的次序推进;在留特别许可虽属最后阶段的判断,但指引注4明示,退去强制令书发付后的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事后补足并不可行。第三,宜先备妥的资料例如配偶者的在留卡与显示其在留资格的文件、住民票、子女出生与健检的记录、家计一体性的资料等。各案件所需并不相同。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约20件,并非该年获准案件的全貌。即使找不到情事相近的许可例,也不等于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里不许可居多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当然,这并不表示公开案例的倾向可以被推翻。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案件中,当局一度以婚姻与认知未完成为由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交涉促成婚姻与认知,并分析入管当局过往的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把取得不起诉处分放在最优先位置。多数罪名之下,即使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会走向退去强制。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也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对应。
结语
因摘发而暴露的案件,既然缺少出头申告这一积极要素,能以资料呈现多少家族关系的实质,就会左右结论。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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