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4年・自行出头且有日本人配偶者仍未获准|无照过失驾驶致伤受缓刑、另有退去强制经历的案例(A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这是自行出头、也有日本人配偶者,却未获准的例子。本件出自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的令和4年分案例集,属A类型(配偶者为日本人)不许可第1案例。违反态样为刑罚法令违反与非法残留,端绪为出头申告。在日期间约4年,违反期间约1年10月,婚姻期间约1年11月,夫妻间无子女。配偶者为日本人。刑事处分为无照过失驾驶致伤被判懲役8月、缓刑3年(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的原典表述,在现行法下相当于拘禁刑)。本人有被退去强制经历,而案例集列为不许可情事的,正是这项退去强制经历。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按现行指引(令和6年3月修订)的评价要素整理如下。
- 积极・第2之2(1):与日本人有法律上的婚姻。婚姻期间约1年11月,无子女。
- 积极・第2之9:自行前往官署出头。
- 消极・第2之6:曾受退去强制之后又继续在留的经过,在退去强制理由反社会性的评价上会被看得较重。
- 消极・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约1年10月。
- 消极・第2之6:伴随无照驾驶的过失驾驶致伤这一刑罚法令违反。
本件判断作出于令和5年修正入管法施行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方向检讨。本件具备出头申告与日本人配偶者两项积极要素,而案例集所列的不许可情事只有退去强制经历一项。同为令和4年A类型的许可第1案例,婚姻期间约4月远短于本件,却获得许可;差别在于该案有子女,且没有退去强制经历与刑事处分。可读为分界并非积极要素的累加,而在于如何说明退去强制经历这项沉重的消极要素。
律师评注
第一是刑事处分的定位。本件懲役8月并附缓刑,并不落入入管法24条4号リ所定的无期或超过1年的拘禁刑。然而本件另有非法残留(同条4号ロ),即便刑事处分能取得不起诉,退去强制事由本身依然存在。这正是「有缓刑就能留在日本」这一理解的陷阱所在。话虽如此,刑事处分的有无直接关系到第2之6的评价,若当初取得不起诉,消极要素或可少去一项。第二,无照驾驶与过失驾驶致伤,实际上常以认识与注意义务的内容为争点。入管实务持续沿用退去强制事由的判断不需故意、过失的做法,松村大介律师正就其当否提起诉讼。虽无法断言,但刑事阶段的争法会构成入管程序主张的基础。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登载止于约20件,并未网罗该年的许可案件。故公开资料中找不到自身类型的许可例,并不能证明可能性不存在。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在公开案例多为不许可的类型下取得了在留特别许可,取得之后仍就违反认定处分的撤销继续争讼。本所并非主张倾向可被推翻。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主要办理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程序,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被视为特殊诈骗取款人的20多岁女性案件中,本所主张其受指示者欺瞒与胁迫、缺乏犯意等情事,取得不起诉处分。撼动刑事处分的内容,正是左右其后在留前景的关键。
另有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的当事人,本所经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并分析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本所把取得不起诉处分放在最优先位置。松村律师从最初的会见到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并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变更,也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对应。
结语
有退去强制经历者再次申请时,如何说明该段经过、并呈现哪些积极要素,会左右结论。
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程序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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