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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5年・行使伪造有印公文书与医师法违反等被判实刑2年6个月,纵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仍不许可(D类型不许可第6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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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5年・行使伪造有印公文书与医师法违反等被判实刑2年6个月,纵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仍不许可(D类型不许可第6案例)

令和5年・行使伪造有印公文书与医师法违反等被判实刑2年6个月,纵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仍不许可(D类型不许可第6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在日本生活二十余年并主张需治疗之人,其申请未获准许。令和5年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6案例即为本案。违反态样为刑罚法令违反及非法残留,在日期间约23年3个月,违反期间约4年。暴露端绪为警察逮捕。刑事处分为:因入管法违反、行使伪造有印公文书、医师法违反被判懲役2年6个月实刑,另有前科1件(「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本人有过去获得在留特别许可之经历。在留希望理由为需病气疗养,且生活基础在日本。病名与治疗内容无从判明。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3(ウ):涉及公文书之伪造变造与行使。行使伪造有印公文书即属此项。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对应入管法24条4号ロ;懲役2年6个月之实刑对应入管法24条4号リ。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约4年。
  • 消极要素:在留特别许可经历,以及前科1件。
  • 不符合第2之9出头申告。
  • 积极要素・其他:在日约23年3个月之生活基础。
  • 积极要素・第2之7(1):因难病等而需在本邦治疗属人道上考量之要素。惟本案所主张之病气疗养是否合于此项,无从判明。

依改正入管法50条1项但书,受超过1年拘禁刑实刑之人,唯有存在欠缺人道考量之特别情事时方予许可。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本案例纵有二十三年有余之生活基础与需治疗这些朝积极方向之情事,仍未被评价为超过实刑、涉及公文书伪造之行为、4年非法在留、在留特别许可经历与前科等消极要素之叠加。同属令和5年D类型之许可第3案例同样有在留特别许可经历,惟无刑事处分,违反期间亦仅约1年,且本人主动出头申告。可见分水岭并非在留特别许可经历本身,而在是否再叠加实刑与素行方面之消极要素。

律师评注

提出2点。

第1点,刑事阶段的目标设定。倘曾取得不起诉处分,则入管法24条4号リ之相符性本身即有不致发生之可能。惟非法残留与刑事处分之有无无关,本即构成同条4号ロ之退去强制事由。即便如此,若能避开实刑这一最重之消极要素,天秤之倾斜仍有变动余地。

第2点,治疗必要性之举证。第2之7(1)把「因难病等而需在本邦治疗」列为积极要素,惟仅主张正在就诊尚有不足。须备齐诊断书、治疗经历,以及本国能否接受同等治疗之客观资料,并把其导向「令其离境是否欠缺人道考量」之评价。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不予考量,故自服刑期间即着手准备自有意义。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载入案例集者每年仅20件左右。无相似情事之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倾向只是起点,并非结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本所办理过国际刑事案件、裁判员裁判对象案件与受到全球报道之案件,对中国籍人士之重大案件亦有多起处理经验。另有当事人因非法滞留被起诉,本所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状况下搜集资料,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纵为刑事处分沉重之案件,及早着手准备医疗与生活基础相关资料仍具意义。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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