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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5年・为卖春周旋而获缓刑,纵有日本人恋人仍不许可|不以刑事处分为要件之退去强制事由(D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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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5年・为卖春周旋而获缓刑,纵有日本人恋人仍不许可|不以刑事处分为要件之退去强制事由(D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令和5年・为卖春周旋而获缓刑,纵有日本人恋人仍不许可|不以刑事处分为要件之退去强制事由(D类型不许可第3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涉及风俗营业之案件,若只看刑罚轻重,便会误判入管手续之走向。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令和5年案例集,本文取其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3案例。本人持在留资格「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在日期间约9年5个月。违反态样为卖春周旋,暴露端绪为警察逮捕。刑事处分为:因卖春防止法违反、风营法违反被判懲役1年、缓刑3年、罚金30万日元(「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在留希望理由为:愿在有日本人恋人之日本生活。被退去强制经历并无记载。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3(エ):自行卖春,或令他人卖春等显著扰乱社会秩序、显著侵害人权之行为。周旋正面对应此项。
  • 消极要素・第2之6:入管法24条把从事卖春或其周旋、劝诱、提供场所等与卖春直接相关业务之人,不以受刑罚为要件径行定为退去强制事由(具体该当哪一款,须逐案核对条文确认)。
  • 刑罚为懲役1年且附全部缓刑,故应不对应入管法24条4号リ。
  • 不符合第2之9出头申告。至于积极要素,有恋人一事并不对应第2之2之家族关系。

此处须加区别。第2之3(エ)所消极评价者,乃显著侵害他人人权之一方的行为。至于作人身买卖(人身取引)被害人而受保护之人,评价截然不同:被害人性一经认定,人道考量即正面发挥作用。仅凭「同属涉及卖春之案件」之外形,无法一概而论。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本案例既有第2之3(エ)这一沉重消极要素,天秤另一端却几近无可置入之积极要素。同属令和5年D类型之许可第6案例,本人为因大麻取缔法违反受缓刑判决之永住者,惟家庭之内遭受暴力之情事受到考量,结果获许可。分开结论者并非刑罚轻重,而在该行为究属侵害他人人权之一方,抑或属本人受害之情事,此种定位之差异。

律师评注

谨陈2点。

第1点,此类型之中,单凭取得不起诉处分尚有不足之场合。上述与卖春相关的退去强制事由并不以受刑罚为要件,从事业务之事实本身即构成退去强制事由。故刑事阶段固以不起诉为目标,入管手续则须正面争执从事之事实有无与参与样态。惟若未留下有罪判决,素行评价仍有变动余地,追求不起诉之意义并未消失。

第2点,参与样态之切分。究系主动参与店铺经营,抑或受雇而听从指示,或本人亦被置于不利地位。此种差异左右第2之3(エ)对照之轻重。若有受害情事,向公家机关或支援团体咨询之记录即为重要资料。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20件左右,并非该年许可之全部。无相近类型之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倾向只是起点,并非结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一名20多岁女性被认定为特殊诈骗之取款人,本所综合主张其受指示者欺骗、处于胁迫状态、缺乏犯意等情事,取得不起诉处分。凡当事人处于听从指示而行动之地位,如何举证参与样态即左右结论。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此类型之中,较之刑罚轻重,呈现参与样态与立场之差异更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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