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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5年・行使伪造在留卡并非法残留而不许可|纵有持永住者资格之恋人仍未获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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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和5年・行使伪造在留卡并非法残留而不许可|纵有持永住者资格之恋人仍未获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令和5年・行使伪造在留卡并非法残留而不许可|纵有持永住者资格之恋人仍未获在留特别许可的案例(D类型不许可第1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使用了伪造之在留卡,日后在留会受到何种影响。令和5年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不许可第1案例即为本案。违反态样为行使伪造在留卡及非法残留,在日期间约3年9个月,违反期间约1年9个月。暴露端绪为警察逮捕。刑事处分为:因入管法违反(行使伪造在留卡、非法残留)被判懲役2年、缓刑4年(「懲役」系案例集公开当时原典表述,现行法相当于拘禁刑)。在留希望理由为:愿在有持在留资格「永住者」之外国人恋人的日本生活。另外,本案例之特记事项栏在原典中为空白,并无作不许可理由而记载之情事。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消极要素・第2之3(ウ):涉及在留卡等公文书之伪造变造、行使、持有。行使伪造在留卡正面对应。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约1年9个月。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残留对应入管法24条4号ロ。刑罚虽为懲役2年,惟系全部缓刑,故应不对应入管法24条4号リ(无期或逾1年拘禁刑)。
  • 不符合第2之9出头申告(端绪为警察逮捕)。
  • 至于积极要素,有恋人一事并不对应第2之2之家族关系,第2之7人道上考量所对应之情事亦无记载。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本案例中,可置于天秤一端之积极要素几近不见,另一端则有涉及公文书伪造之沉重消极要素。同属令和5年D类型之许可第1案例,在日约2年、违反约1年10个月,数字相差不大,惟该案因亲子关系不存在审判确定而自出生溯及丧失日本国籍,属不可归责于本人之经过,故获许可。可见决定结论者并非在留长短或违反期间之量,而在非法状态之成因与素行方面之情事。

律师评注

谨陈2点。

第1点,若曾取得不起诉处分,结果可变动到何种程度。非法残留与刑事处分之有无无关,本即构成入管法24条4号ロ之退去强制事由,故纵获不起诉,退去强制手续本身仍难避免。惟若未留下有罪判决,行使伪造在留卡在素行方面之消极要素,其重量即有变动余地。此点无从断言,但在此类型之中,把不起诉列为目标之意义并未消失。

第2点,被捕之后的初动。伪造在留卡之案件,卡片取得途径与对伪造之认识均可成为争点。羁押与否决定之前的时间内,能否适当行使沉默权、及早选任辩护人并确保站在委托人本人立场行动之翻译,即为分歧点。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20件左右。公开案例中无同类型之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在取得许可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倾向只是起点,并非结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在特殊诈骗中作为收货人多次被再度逮捕之案件,本所彻底应对讯问,对不当讯问屡加抗议,最终全部取得不起诉处分。凡以认识之有无为争点之案件,侦查阶段之应对左右结论。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涉及在留卡之案件,自最初阶段起细致记录认识内容与取得途径,即为要点。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

网站:https://matsumura-lawoffice.jp/

微信ID:matsumura1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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