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和5年・因取得外国国籍丧失日本国籍并构成非法入国,仍获在留特别许可|获准日本人配偶者等3年的案例(D类型许可第4案例)
2026/08/06
案例概要
因取得外国国籍而失去日本国籍,此后进出日本竟被认定为非法入国。对在日本长大之人而言,这并非罕见之事。令和5年案例集(出入国在留管理厅公开)之中,D类型(其他)许可第4案例即为本案。违反态样为非法入国,在日期间约16年9个月,违反期间约5年5个月。记载显示:因取得外国国籍而丧失日本国籍。在留希望理由为延续与家人同住。暴露端绪为出头申告,无刑事处分。许可内容为日本人配偶者等(3年),并非许可案例常见之1年,颇为醒目。家人之具体构成无从判明。
对应指引的哪些评价要素
对照依令和6年3月修订之现行指引。惟本案例作出于修订入管法施行(令和6年6月10日)之前,亦在指引修订之前。
- 积极要素・第2之2(1):既获准之资格为日本人配偶者等,可读为已认定其与日本人间存在以身分关系为基础之家族关系。究系与配偶之关系抑或以日本人之子身分出生者之地位,无从特定。
- 积极要素・第2之9:本人主动前往出头。
- 积极要素・其他:在日约16年9个月之生活基础。
- 消极要素・第2之5:非法在留期间约5年5个月。
- 消极要素・第2之6:非法入国(入管法24条1号)与非法残留相比,反社会性程度有被评价为较高之余地。
日本国民依自己志愿取得外国国籍时丧失日本国籍,出自国籍法11条1项。该规定是否合宪,现正于诉讼中受到争执。
分水岭在哪里
指引第3规定,积极要素明显超过消极要素时方朝许可研讨。本案例中令天秤倾斜者,可读为与日本人之身分关系、在日本之长期生活基础,加上主动出头三者之组合。在留期间定为3年,透露出家族关系之安定性获得厚实评价。同属令和5年B类型之不许可第3案例,同为非法入国且出于出头申告,在日约17年10个月,数字相近,却因有退去强制经历而未获许可。纵然违反态样相同,有无退去强制经历仍分开结论。
律师评注
本案例无刑事处分,提出2点。
第1点,细致呈现国籍丧失之经过。纵然取得外国国籍出于本人意思,若能具体显示其动机、当时认识以及在日本之生活未曾中断,评价即有变动余地。宜自住居、工作、家庭、地域往来各面制成资料。
第2点,出头之准备。第2之9的积极要素在被查获时无从取得,惟出头同时也是自招退去强制手续开始之举。注4规定令书发布后之情事变更原则上不予考量,故备妥显示身分关系之户籍与外国官宪证明、家人陈述之后再定时机,较为可取。
未公开的案件也可能获准
案例集每年仅摘录20件左右。找不到与自身相同经过之许可例,并不意味没有获准可能。本所办理的助长非法就劳案件,属公开案例中不许可并列之类型,却取得在留特别许可,且在取得许可之后仍继续争执违反认定处分之撤销。倾向只是起点,并非结论。
本所简介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与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由松村大介律师(第一东京律师会・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负责。
曾有当事人失去在留资格,因非法滞留被逮捕、起诉。当时结婚与认知尚未完成,当局一度不予受理,本所从宪法角度与当局交涉促成结婚与认知成立,在国籍国所发公文书几近全无之困境下搜集有利资料,并通过分析入管当局过往许可案例,一次申请即取得在留特别许可。
多数罪名之下,纵然取得缓刑判决,结果仍走向退去强制,故本所把自起诉前阶段取得不起诉处分列为最优先目标。松村律师自会见的最初阶段至审判终结全程亲自负责。本所常驻精通外国人案件的中文专属翻译,以为当事人本人行动的立场应对。刑事程序结束后的在留资格更新与变更,可与合作的行政书士一体化处理。
结语
丧失国籍之经过与在日本生活之连续性,能以资料呈现到何种程度,往往左右结果。本文仅为一般性解说,个别案件请直接向律师咨询。本文所述过往解决案例系基于个别情事,并不保证相同结果。
本文更新于2026年8月。
撰稿人
松村 大介/律师
第一东京律师会所属(登录番号:59077/2019年登录)
舟渡国际法律事务所(东京都丰岛区高田三丁目4番10号 布施大楼本馆3层)
以中国籍当事人为中心的外国人刑事辩护、入管手续为主要专注领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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